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仙礼、助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家庭贫困,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通过同乡的亲戚杨某某(已死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骗取艾滋病患者身份,自2009年第3季度起至2014年第1季度共领取低保金26172元,艾滋病患者补助金2400元,以上二项共计28572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退出赃款22000元。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尉氏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单,邢庄乡邢庄乡事务所出具的明细,存折一本,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明细,尉氏县公安局邢庄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及统一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冒充艾滋病患者,骗领国家低保金和艾滋病患者补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白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积极退出大部分所骗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白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赃款22000元,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赃款2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孙军玲 代理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