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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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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二涛,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5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二涛,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5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二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代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二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刘二涛驾驶豫PJP2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永兴镇汽车站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翟某某相撞,造成翟某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二涛驾驶车辆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刘二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刘二涛到尉氏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5年5月19日刘二涛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7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二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尉氏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尉氏县公安局出具无前科证明和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刘二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刘二涛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二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王培炎

人民陪审员  肖华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