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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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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5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5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5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孟某乙、孟某甲等人在新郑市龙湖镇一饭店内喝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对被害人彭某进行殴打,后孟某甲到龙湖镇“真不同”烧烤店内,无故将店内餐具摔碎,并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当晚21时许,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民警史某某、王某某依法到达现场出警,对孟某某、孟某乙和孟某甲进行劝阻,民警王某某被打伤,后民警高某某、实习生李某某赶到现场增援,在将孟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途中,孟某某等人将民警高某某、实习生李某某打伤,三人被带回龙湖派出所后,又将民警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彭某、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邱某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加以证实,认为孟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均系坦白、初犯、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孟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孟某乙、孟某甲等人在新郑市龙湖镇一饭店内喝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对被害人彭某进行殴打,后孟某甲到龙湖镇“真不同”烧烤店内,无故将店内餐具摔碎,并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当晚21时许,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民警史某某、王某某依法到达现场出警,对孟某某、孟某乙和孟某甲进行劝阻,民警王某某被打伤,后民警高某某、实习生李某某赶到现场增援,在将孟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途中,孟某某等人将民警高某某、实习生李某某打伤,三人被带回龙湖派出所后,又将民警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5年1月5日晚上七点半左右,他和孟某甲、孟某乙在龙湖镇一家秘制地锅鸡吃饭,期间他们三个喝了一斤半白酒,后又喝了大约八瓶啤酒,吃完饭出来准备去居易工业园,跟一个私车司机谈完价钱,他们三人就上了车,但那名司机发现他们仨喝了酒,就不准备拉他们,他们不下车,司机就拉他们,他们就和司机撕扯打了起来,具体打哪儿记不清了,那名司机跑到一家烧烤店,他们也跟着去了,他们从烧烤店出来时,他发现他的钥匙和一包烟不见了,他们三个就回到烧烤店去找东西,服务员说没有东西,他就摔了一个啤酒瓶,孟某甲拍着桌子摔了一套餐具,后来有两名民警过来,因为喝了酒,不理智,他就用手推民警,孟某甲也推民警,这时又来了两个民警控制住了局面,他和孟某甲、孟某乙被带上了警车,他在车上还用手抓着一名民警的头发使劲拽,到了派出所下车后,他用拳头往一名民警胸前打,他看到孟某甲用脚往一名民警身上跺,孟某乙有没有动手,他没看清,之后民警控制住了局面。

2、被告人孟某甲供述,2015年1月5日晚上18时许,他和孟某乙、孟某某、孟佑旭在龙湖镇地锅柴鸡店内吃饭,期间喝了不少白酒,后孟佑旭要走,孟某某和孟某乙就去追,他当时准备去开面包车,孟某某给他电话说,让他赶紧过去,和别人吵架了。他就跑到一家饭店门口,看见孟某某、孟某乙跟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在吵架,他就上前帮忙,后来越吵越激烈,这名男子可能怕他们打他,就跑到了旁边的饭店里,他们也跟着去了饭店,并在饭店吵架,他顺手拿起饭桌上的消毒餐具摔到桌子上,把东西摔碎了,然后饭店的人就把他们三个给轰了出来,后来他们赔了饭店老板三十元钱。这时民警赶过来了,有三名民警让他们上车,他们三个人不上,就和民警推搡了几下,他和孟某某动手打了警察,他被推到警车后,用手抓着一名警察的头发,孟某某用拳头打警察,孟某某、孟某乙也被带到了警车上,在警车上他和孟某某还骂了警察,后来他们就被带到了讯问室。

3、被告人孟某乙供述,2015年1月5日18时许,他、孟某甲、孟某某和孟佑旭四个人在新郑市龙湖镇秘制地锅鸡饭店吃饭,喝了两斤白酒,又要了八瓶啤酒,然后他就喝多了,记不清发生了什么事,等清醒的时候,他已经在新郑市龙湖派出所的讯问室了。

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5年1月5日21时5分,他所接到110指令,彭某报警称,在世纪王朝KTV门口被三个醉酒男子打。他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史建西、王宏亮驾驶警车去出警,随后报警人彭某自己开车来到所里值班室,他告诉彭某说民警已经开车去了现场,就跟着彭某还有他所实习生李某某赶到现场,到现场后,看见三个醉酒男子正在和民警史建西、王宏亮撕扯,一名上身穿墨绿色棉袄的男子往王宏亮脸上打了一拳,这三名男子不听民警指挥,拒绝上警车,并对他和实习生李某某拳打脚踢,在回所的路上,这三名醉酒男子在车上还对他、李某某乱抓乱踢。到派出所后,他所副所长李某某到车前问什么情况,刚一开口就被一名穿墨绿色棉袄的男子用左手朝脸上扇了两巴掌,在去讯问室的路上,这名男子想挣脱,并抓民警王宏亮的头发,将王宏亮的眼镜打掉被踩烂了,后派出所将该三名男子移交给市局刑侦大队办理了。

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与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