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卢道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道凯(别名刘凯),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道凯(别名刘凯),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11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5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道凯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道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道凯到新郑市新村镇吴陈村光阳印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2900元现金盗走。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卢道凯系自首,有前科,主动退赔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单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卢道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白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道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卢道凯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卢道凯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3、主动退赔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卢道凯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道凯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