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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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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远栋,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2日被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11月8日释放。因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远栋,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2日被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11月8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云,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远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远栋及其辩护人王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18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铁路桥附近,被告人徐远栋以贺某某与其前妻燕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伙同他人对贺某某实施殴打,并迫使被害人贺某某打下10万元欠条后将贺某某送上出租车。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的胫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欠条、鉴定意见、照片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徐远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徐远栋系坦白,有前科,未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远栋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是未遂犯,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远栋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8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铁路桥附近,被告人徐远栋以贺某某与其前妻燕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伙同他人对贺某某实施殴打,并迫使被害人贺某某打下10万元欠条后将贺某某送上出租车。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的胫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被告人徐远栋亲属于2015年7月8日与被害人贺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0000元,同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远栋供述,2014年10月19日13时许,他开着豫AK1A12号面包车到新郑市龙湖镇金秋乐园小区他前妻燕某家中看望儿子徐志航。在去小区的路上他看到朋友贺某某开着灰色斯柯达轿车也往金秋乐园开去,贺某某的车停在金秋乐园小区门口马路边上时,贺某某自己下车就进了小区。他就用面包车堵住了贺某某,因为他怀疑贺某某与他前妻有不正当关系,他没有进前妻家,大约过了30分钟左右的时间,贺某某自己从金秋乐园出来打开车门准备走时,他当时可生气,就从面包车上拿着一根干活用的空心钢管来到贺某某的车旁,贺某某的车门还没有关,他就用钢管朝贺某某的腿部、车内捣,当时把贺某某的侧把手也弄坏了掉在地上,他过去把贺某某的车钥匙拔掉拿着,他和贺某某坐在他的面包车内。他和贺某某正说事时,他给同村的徐某某打电话让来两个人到金秋乐园小区帮忙抬东西。这时龙湖的司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干活不干,过了一会司某某来到金秋乐园,他下车说了一会,司某某就走了。徐某某和一个年轻孩来了,他让徐某某和年轻孩上了他的面包车,带着贺某某开车来到双湖大道派出所西边一个超市内买了稿纸,又开车往东走,过了一个铁路桥涵洞往南的小路上车停了下来。徐某某和那个年轻孩下车,他和贺某某在车上,他跟贺某某说“咱们两个是好朋友,你和我妻子燕某搞不正当男女关系,闹的我们两个离婚,你看咋处理”,贺某某说“对不起”,贺某某问他,看他怎么处理,说了一会,他让贺某某给他点经济补偿,他让贺某某拿50万元,贺某某说这几年生意不好做没有钱,他说不中10万元,贺某某同意了,但说现在没有钱先给他打个欠条,贺某某就给他打了10万元的欠条,还款期限为一年,贺某某用腿部流的血捺了指印。后他问贺某某“你跟我妻子发生关系,致我和妻子离婚怎么说”,贺某某说再给他写个道歉条。写完后,他对贺某某说这10万元钱现在给不了,让贺某某再写个把车押给他的条,贺某某就写了。贺某某写完这三张条后,他还生气,想教训一下贺某某。贺某某下车后,他们来到马路西边的地里,徐某某和那个年轻孩也过来,他用车上的那个钢管照贺某某的左腿上夯了一下,又朝贺某某的身上和胳膊上夯了几下,他让贺某某把裤子脱了,贺某某自己把裤子脱了一半,打完贺某某他把贺某某拉到双湖大道和郑新路交叉口处,他给贺某某找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把他送到许昌。后他和徐某某开着车来到金秋乐园门口,他开着贺某某的车放在了国际城家属院内,徐某某和那个年轻孩坐车走了,他去开着他的面包车回郑州去了。2015年1月3日晚上,他开车回金秋乐园时被几个男子拉着不让走,后被带到派出所。贺某某的手机和车钥匙在他姐家的茶几抽屉里,手表没有给贺某某。

2、被害人贺某某陈述的事实与被告人徐远栋供述的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并陈述,他坐上出租车后,用司机的电话给燕某打了电话说了情况,后来燕某打电话让司机把他拉到龙湖派出所。徐远栋在2013年欠他1万多元钱,并拿走了他的两部手机和一块手表。

3、证人燕某证实,被告人徐远栋是其前夫,贺某某是她的朋友。2014年10月19日下午1点左右,贺某某开着豫KH0636号轿车送她母亲到新郑市龙湖镇金秋乐园母亲家中,贺某某在她母亲家中坐了大概30分钟走了。下午6点左右的时候,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18739922251),对方是贺某某,贺某某说是被徐远栋和两个陌生男子打了并将贺某某钱包里边的300块钱现金、身份证、银行卡、两个手机、一块手表,还有贺某某的斯柯达灰色轿车(车牌号是豫KH0636)被徐远栋三人抢走了,并打了贺某某两顿。她赶紧让贺某某回来找她,并报警的事实。

4、证人朱某证实,她和燕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9日下午18时左右,燕某给她打电话让她下班后到燕某家,燕某说一个朋友来龙湖玩被徐远栋打了,东西也被徐远栋拿走了。她和燕某一起到龙湖派出所报警了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