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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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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曾用),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可乐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曾用),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可乐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3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院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9日19时,被告人李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薛某、金某某、魏某某、李某乙、韦某某、陶某某(均已判处刑罚)在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胖孩滋补烩面大盘鸡”饭店就餐时,无故将饭店内餐具砸坏,并殴打饭店工作人员刘某某、马某某等人,致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胖孩滋补烩面大盘鸡”饭店内被损毁的餐具价值为108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19时,被告人李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薛某、金某某、魏某某、李某乙、韦某某、陶某某(均已判处刑罚)在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胖孩滋补烩面大盘鸡”饭店就餐时,无故将饭店内餐具砸坏,并殴打饭店工作人员刘某某、马某某等人,致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经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胖孩滋补烩面大盘鸡”饭店内被损毁的餐具价值为10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3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当天是中秋节,他叔叔李某甲请贵州的金某某、李某乙、郭某某、陶某某和他几个老乡,在华南城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李某甲点了几个菜要了两瓶白酒,他们几个开始吃了。过了一会,薛某带了四川的一个男的和三个女的过来了,薛某又点了几个菜,他们接着吃饭。他们共喝了三瓶白酒,还有啤酒。李某甲让饭店上米饭,饭店一个胖胖的小伙子说没有米饭了,李某甲让饭店做米饭。等饭店把米饭端上来,李某甲酒喝多了,说“他妈的,这过节要么不让我们吃米饭,要么就让我吃生饭”,说完就把手里的饭碗摔在地上了,他们几个老乡也跟着起哄。他看到李某甲把碗摔了,他先把饭桌上大盘鸡摔在地上,接着又把吃饭的桌子给掀翻了。郭某某也砸饭店东西了,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动手。这时饭店那个胖老板过来拉着李某甲问为啥摔碗,让李某甲赔钱,李某甲不愿意赔钱还和饭店老板吵了起来,后来李某甲挣脱饭店老板,他们几个没有付账分头跑了。他和郭某某一起去郑州火车站,然后去了浙江安吉,郭某某在浙江安吉被抓获,他又坐车去北京,一直在外地打工,到春节过完以后他才回家。

2、同案犯郭某某供述,2013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和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陶某某在华南城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后薛某及其妻子、岳母、妻妹和一个四川的男子也来了,后因饭菜问题李某甲将饭碗摔在地上,一起吃饭的老乡起哄说砸了,后他和李某先后将饭碗和桌子砸了,饭店老板要求李某甲赔偿,李某甲不愿意赔就跑到饭店外面,他们也跟着出来,李某甲、李某和他殴打饭店老板和工作人员后就分头跑了,金某某也动手打人了,他和李某坐大巴车去了浙江吉安。

3、同案犯薛某供述,2013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应李某甲邀请带上他妻子、岳母、妻妹和韦某某到孟庄镇城后马村的胖孩儿烩面馆吃饭,当时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郭某某、陶某某、魏某某已经到了,后因吃饭问题李某甲、李某和郭某某把桌子掀了、椅子摔了,还有人也砸了饭碗。后他们往饭店外面走,饭店老板抓着李某的头发厮打在一起,他劝饭店老板但被抓住,后警察把他带至公安机关。

4、同案犯金某某供述,2013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和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魏某某、李某、陶某某在城后马村西头的一个饭店吃饭,后薛某、三名女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也来了,后因饭菜问题李某甲、李某、郭某某将饭碗和桌子砸了,他和李某乙等几人起哄,他摔了一个茶杯,李某乙摔了餐具,后李某甲、李某和薛某与饭店老板撕扯,李某甲还和魏某某、郭某某一起打饭店的工作人员,他从饭店出来时遇到从后面追上的陶某某和李某乙。第二天李某甲要求他和陶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几个过去赔点钱,并把所有的责任推到李某甲、李某和郭某某的身上。

5、同案犯魏某某供述,2013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和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李某、陶某某在华南城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后薛某、三名女子和韦某某也来了,后因饭菜问题李某甲将饭碗摔在地上,李某、郭某某、他、李某乙、金某某、韦某某、薛某先后也把碗摔在地上,后李某甲把饭桌踢倒了,后他们从饭店跑了出来,李某、薛某和饭店老板撕扯在一起,他们后来跟着李某甲就跑了。事情发生后,李某甲等人告知他出了事情李某甲等人承担,让他什么都别说。

6、同案犯陶某某供述,2013年9月19日晚上7点多,他和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郭某某在华南城工地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后薛某、三名女子和一个四川的男子也来了,后因饭菜问题李某甲将饭碗摔在地上,郭某某和李某把桌子掀了、椅子扔了。第二天下午三点,李某甲、李某、郭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到齐后,李某甲、李某、郭某某承认打人,他、金某某、李某乙和魏某某去派出所协商赔偿,李某甲让他把所有的事情推到李某甲、李某和郭某某的身上。

7、同案犯李某乙供述,2013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和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陶某某在华南城工地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后薛某、三名女子和韦某某也来了,后因饭菜问题李某甲、李某、郭某某与饭店老板争吵并将饭碗及桌椅摔了,他看见李某甲、李某、郭某某与饭店的人厮打就和金某某跑了,他没看见其他人参与打架,他没有参与打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