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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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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终字第245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下同)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德星,曾用名孔星、李杰,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终字第245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下同)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德星,曾用名孔星、李杰,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考县法院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向功,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孔令成,系被告人孔德星之父。

原审被告人刘贝。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为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3年1月20日从开封市监狱解回重审。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波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刑期为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曾用。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兰考县法院撤销逮捕决定,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10月7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4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2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4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3年12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3年12月2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3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1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孔德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孟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范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被告人任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孔德星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孔德星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永建、韩献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孔德星及其辩护人肖向功、孔令成参与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日、6月2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孔德星的辩护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