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邱甲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甲峰(曾用名孟俊涛),男,1992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甲峰(曾用名孟俊涛),男,1992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甲峰犯盗窃罪,于2014年月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甲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9日16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小乔村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内,被告人邱甲峰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史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7000元现金以及几张银行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邱甲峰系坦白,有前科,部分退赃,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被告人邱甲峰于2015年4月10日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卢某某、邱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邱甲峰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邱甲峰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3、部分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邱甲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甲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