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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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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郑市观音寺镇开源大道南段西侧临街房二楼尚好棋牌娱乐店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放置捕鱼机、苹果机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从中牟利。该赌场内共设置三台捕鱼机、三台苹果机,可供27人同时赌博。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初犯,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柳某某、万某某、董某某、朱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陈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国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