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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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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波等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曦波,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曦波,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雪焕),女,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曦波、杜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曦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士锋、户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1年7、8月份,被告人王曦波在担任河南省实验中学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在省实验中学系中层干部等便利条件,使得不具备就读省实验中学初中部资格的黄某某在校领导会议上能够顺利通过就学问题,并收受黄某某的父亲黄某甲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黄某甲证明,2011年6月份,其儿子黄某某小学升初中,根据户口划片应到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就读,其当时想让黄某某上省实验中学,后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称亲戚王曦波在省实验中学当教务处处长,可以安排学生进入实验中学就读。后其联系到王曦波,王曦波称事情不太好办,会帮忙想办法。其称如果需要费用直接说。王曦波称准备三四万元钱,办成之前不收这笔钱。大概到了7月初,王曦波称事情办成了,让其过去领通知书,并带三四万元钱,其当时带了四万元现金,去了王曦波的办公室领到通知书后,把四万元钱给了王曦波,王曦波说三万元就够了,但考虑到是通过王曦波的大嫂帮忙介绍的,且希望今后能关照孩子,就给了王曦波四万元,王曦波就收下了。有河南省实验中学学籍卡在卷为证。

2.证人陈某某证明,在2011年中小学生开学前,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有一个叫黄某甲的朋友,想让孩子上实验中学,让其托在省实验中学当领导的亲戚王曦波帮帮忙,其就同意了。后其介绍黄某甲给王曦波,并经王曦波同意,将王曦波的电话给了黄某甲。后来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

3.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证明,显示黄某某系2011年秋季入读其学校初中新生,按照当时郑州市就近入学政策,该生家庭住址不属于省实验中学就近入学范围。

4.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说明,显示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评价与指导的职能部门。

5.被告人王曦波供述,2011年6、7月份,其当时在省实验中学任科研与教学评价办公室主任,其大嫂陈某某让其帮黄某甲的儿子进入其学校初中部就读。其考虑到大嫂的面子,就答应帮忙。其与黄某甲见面后,了解到黄某甲的儿子不符合进入省实验中学的条件,称会尽力帮忙。后其写了一张关于黄某甲儿子的基本信息的字条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2011年8月20日左右,其给黄某甲打电话称事情办成了,并让黄某甲过来办理入学手续。后黄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4万元现金。

二、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曦波在担任河南省实验中学校长助理期间,经过其妻子被告人杜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后利用其在省实验中学系中层干部等便利条件,使得不具备就读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初中部资格的李某某在校领导会议上顺利通过就学问题,并与杜某某共同收受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出。

201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曦波自有车辆涉嫌肇事为由,电话通知王曦波前往派出所,杜某某陪同前往,当日杜某某主动供述其与王曦波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某证明,按照正常的划片范围,其儿子李某某应到郑州市七十一中学就读,其想让李某某上省实验中学,且根据李某某的考试排名,无法考上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2014年6、7月份,其通过表姐翟某某介绍认识了省实验中学水房工作的杜某某,翟某某告诉其杜某某的丈夫王曦波是校领导。为了能让王曦波帮忙,其多次恳请杜某某帮忙找人安排其儿子李某某上省实验中学,最终见到了王曦波,但王曦波告诉其比较难安排,别抱太大希望。经过翟某某的多次催促,杜某某让将李某某的信息资料送去一份。其就去了王曦波、杜某某所在的泰和苑小区门口,并见到了二人,其将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现金交给了杜某某,并一再恳请帮忙,当时王曦波还说让其别抱太大希望。在回家的路上其接到杜某某的电话,问其拿那么多钱干什么,其就让杜某某跟王曦波好好说说,尽量帮忙安排儿子上学的事情。2014年8月20日左右,杜某某打来电话称让其带着孩子去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报到。

2.证人翟某某证明,2014年6月份,表弟李某某托其帮忙让儿子李某某到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就读,其就让朋友杜某某帮忙,但杜某某一直不同意。后其带着李某某去省实验中学水房找杜某某,正好杜某某和王曦波都在,王曦波也不答应帮忙,并建议李某某让孩子去其他学校就读。后来,其就将杜某某的电话给了李某某,就没有再问这事。后听李某某说孩子可以到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上学了,其还给杜某某打电话表示感谢。

3.证人袁某某证明,2014年7、8月份的招生过程中,王曦波找到其说想安排两名学生进入其学校初中部就读,这两名学生也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评价,其中一个是王曦波的亲戚叫李某某排4000多名,另一个排5000多名,王曦波在其办公室对这两个人进行了登记,登记完,其就让王曦波回去等结果。后由其与省实验中学马校长、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王副校长、分管教务的王主任四个人的领导层在研究录取学生名单时,对王曦波提出的这两个学生能否进入学校进行具体研究,考虑到王曦波是学校的老教师,多年的中层领导,又是校长助理,经研究决定,才允许李某某进入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初中部。后其就打电话通知了王曦波。且有袁某某提供的一份排名为4270名的学生名单在卷为证。证人王素某(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分管初中部副校长)、王升某(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教务主任)证言与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的情况相一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情况说明、招生办法及说明各一份对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的办学、管理及招生情况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