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翟树旗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17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树旗(曾用名翟树奇),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2006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17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树旗(曾用名翟树奇),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2006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树旗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翟树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翟树旗购买海洛因后,将海洛因分装成小包毒品,于2014年10月28日晚以2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包毒品卖给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晚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卖给赵某某,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被告人翟树旗贩卖给赵某某的毒品重0.21克,检出有海洛因成分。

二、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翟树旗虚构郑上一路公交车司机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信任后,以给被害人介绍售票员工作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徐某某2000元、杨某某2000元。后被告人翟树旗又虚构发生车祸需借钱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徐某某5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某、李某、苏某某、张某某、李甲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翟树旗亦予以供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树旗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翟树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翟树旗上诉称其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均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树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翟树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翟树旗具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其所举报的线索经查证不能落实,本院不予认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告人翟树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鉴于翟树旗具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情节,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量刑适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磊

审 判 员  董正方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冻 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