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小学文化,农民,住鹿邑县试量镇时庄行政村王小桥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以上三人已判刑)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于夜间多次盗窃他人机动车辆,共计价值46795元。 1.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辛集镇大丁庄行政村小丁庄村,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7000元。 2.2014年5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观堂乡陈菜园加油站,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加油站的一辆时风牌自卸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4940元。 3.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街上,用卡钳将被害人栾保德瓷砖专卖店仓库门口棚子的门锁绞断,将棚子西北角的摄像头线路破坏,将被害人栾保德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3060元。 4.2014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位口行政村孙楼村孙某某的粮食收购点,用卡钳将粮食收购点大门的门锁绞断,将孙某某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0500元。 5.2014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贾庄行政村贾庄村,将被害人贾国领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9495元。 6.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郸城县吴台镇杨桥村,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市部棚下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辩称,以后不再违法犯罪,好好做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以上三人已判刑)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于夜间多次盗窃他人机动车辆,共计价值46795元。 1.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辛集镇大丁庄行政村小丁庄村,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7000元。 2.2014年5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观堂乡陈菜园加油站,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加油站的一辆时风牌自卸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4940元。 3.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街上,用卡钳将被害人栾保德瓷砖专卖店仓库门口棚子的门锁绞断,将棚子西北角的摄像头线路破坏,将被害人栾保德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3060元。 4.2014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位口行政村孙楼村孙某某的粮食收购点,用卡钳将粮食收购点大门的门锁绞断,将孙某某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0500元。 5.2014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贾庄行政村贾庄村,将被害人贾国领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9495元。 6.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三人,由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郸城县吴台镇杨桥村,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市部棚下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2014年5月18日凌晨,我开车把崔刘杰、崔东林和朱高山送到辛集镇丁庄附近,他们下车后我就开车回去了。关于第二起,我把他们送到观堂乡陈菜园加油站,我就回来了。关于第三起,我开车拉着他们走到张店街上,他们看见有三轮车,他们三个下来,我就走了。关于第四起,这起也是我把他们送到地方后,他们下车,我就走了。关于第五起,我开车从那里过,他们看见有三轮车,给我说让我先走,他们三个就下车了。关于第六起,我开车走到郸城县吴台镇杨桥那,他们看见有三轮车就下车,我就走了。 2.同案犯崔刘杰的供述,第一次是在生铁冢去郸城的路上,由金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和朱高山、崔东林,我们发现桥头的一家门市部前停着一辆飞彩牌小机动三轮车,崔东林用线头把车连着,朱高山开着偷来的车,我和崔东林坐着金某某的面包车就回去了;第二次还是金某某开着车拉着我们三个,那天夜里,我们在张店路口附近的一个村子的一家门口发现停着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装了一车麦秸,然后,崔东林用线头把车连着,崔东林开着偷来的三轮车,我和朱高山坐着金某某的面包车就回去了,这辆三轮车被我放到试量镇北头张刘印的农机维修部,后来被公安局扣走了。 我们偷的机动三轮车都是经崔东林卖到吴台,不是四辆就是五辆。我们偷车是崔东林组织的,他是第一被告,偷的车他不让卖俺都不敢卖。除了第一起和最后一起金某某没有参与,其他的金某某都参与了,每次给金某某200元钱。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七起盗窃机动车案件,除了第一起和最后一起金某某没有参与,另外五起案件金某某都参与了。 我和崔东林、朱高山、金某某偷的七辆农用机动三轮车,都是崔东林卖到吴台乡了,其中卖掉五辆,另外两辆没卖掉,后来被刑警队查住了,由被害人领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