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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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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富强,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县府西街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富强,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县府西街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刘海富提出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锋审判员陈德星审判员刘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