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富强,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县府西街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刘海富提出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锋审判员陈德星审判员刘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