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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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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

(2015)扶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带领村干部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路被害人张某某家田地,拔其违反集聚区规定在田地里种植的树苗,与张某某之父张某甲发生争执,张某某骑电车赶到后与被告人杜某某吵骂,进而撕打,二人在撕打过程中受伤。经武汉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膝内侧半月板撕裂,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1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辩称,其和张某某两个人只是相互抱着在田地里翻滚,张某某的腿部在案发前存在伤情,此次张某某的轻伤不是其造成的,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人杜某某带领村委领导班子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被害人无理纠缠并先行动手所引起的,被害人具有直接过错;2、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张某丙和其父亲张某甲均证实是杜某某之外的另一个人对张某某的腿部实施踢打,且其他证人证言只能证实杜某某与张某某相互抱着,在地上翻滚,不能证实杜某某对张某某的腿部进行打击,故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造成张某某腿部伤害没有事实根据;3、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公通(2014)17号)”,进行伤情鉴定只能有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鉴定,社会上的鉴定机构无资格进行伤情鉴定,公诉机关所依据的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和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因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无效证据;4、本案发生的前日,被害人张某某刚从郑州某医院治疗双膝关节返回,然而在鉴定过程中均没有被害人的原始就诊病历资料,被害人的伤情是自身疾病引起或者是外伤引起不能确定,在没有原始病例资料的情况下,仅靠推理得出被害人的病情是由外伤引起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杜某某无罪。辩护人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扶沟县公安局提交的“关于杜某某伤害案件鉴定问题的几点意见”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3年4月份担任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八里庙行政村支部书记。因为被害人张某某家田地里种植的树苗违反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定,经被害人张某某所在村组组长李某甲作工作拔树未果。2014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带领村干部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丁、智某某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路张某某家的田地处,准备强制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田地里种植的树苗拔去,在拔树苗时与在地里阻止拔树苗的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发生矛盾,被在场的人员劝开。被害人张某某骑电动车赶到,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及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用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了其于2013年4月份担任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八里庙行政村支部书记,2014年3月3日下午,扶沟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让其带领村干部治理违规栽树,因为张某某家位于扶沟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路旁田地里种植的树苗违反产业集聚区规定,其带领村干部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丁、智某某到张某某家的田地处准备强制将树苗拔去,在拔树苗时与在地里阻止拔树苗的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发生矛盾,被在场的人员劝开,张某某骑电动车赶到后,其和张某某二人搂抱在一起相互撕扯,后被在场的人员劝开,以及在案发现场没有其他人与张某某发生撕打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2014年3月2日,组长李某甲说其在地里种的树不符合规定需要拔了,2014年3月3日下午,因为村支部书记杜某某等人到其地里拔树,其妻子张某丙给其打电话说后其骑电动车到地里去,后其与杜某某发生争吵,以及杜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的事实。

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下午组长李某甲打电话让其去地里,村支部书记杜某某带领村干部拔其家地里的树苗,其父亲张某甲去阻止杜某某拔树苗时被杜某某推倒,后其与杜某某发生争吵,其丈夫张某某过来后与杜某某发生争吵,杜某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的人员拉开,张某某在撕打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下午,其儿子张某某让其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口的地里去看看,后村支部书记杜某某带着村干部到其地里拔树苗,其去阻止杜某某拔树苗时被杜某某推倒,张某某过来后杜某某搂着张某某的脖子将张某某撂倒,其过去时杜某某的弟弟杜某甲将其推倒,后其被杜某某的妻子李某乙拉开,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的事实。

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下午16时许,其在地里干活时听到有吵闹声,其过去后看到杜某某等人将其侄子张某某按倒在地上进行殴打,后智某某和杜某甲将杜某某拉走的事实。

6、证人杜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下午,其开车载着其嫂子李某乙和李某从其哥杜某某开办的幼儿园送李某回大李庄乡家中,行至扶沟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张庄地头时看到张某甲拿一把菜刀要砍人,下车后其和其嫂子等人将张某甲拉开,其哥杜某某去拔树苗时,其看到张某某等人打其哥杜某某,其和嫂子李某乙、智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过去拉架,后其和智某某、其嫂子李某乙、李某一起将其哥杜某某拉走的事实,以及其没有参与打架,其只是去拉架的事实。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系杜某某的妻子,2014年3月3日下午,其和其弟杜某甲走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口时看到一老年人拿把菜刀要砍人,下车后发现那位老人拿着菜刀要砍其丈夫杜某某,其和李某甲将那位老人拉走并将菜刀夺走,其看到张某某等人一起打杜某某,后其将杜某某拉到车上的事实,以及杜某甲在现场劝架,没有参与打架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