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素霞,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西华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素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谢素霞在西华县址坊镇商业街中段路西自己经营的游戏厅内,利用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6人座捕鱼机一台,4人座捕鱼机一台,苹果机十一台)21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12月14日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素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素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谢素霞在西华县址坊镇商业街中段路西自己经营的游戏厅内,利用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6人座捕鱼机一台,4人座捕鱼机一台,苹果机十一台)21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12月14日被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谢素霞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素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XX、王XX、何X、董XX、郭XX、刘XX等人证言,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视频资料,被告人谢素霞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素霞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素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谢素霞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 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赌博机等物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