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五军,曾用名韩来全,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9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五军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被告人韩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韩五军以8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清河驿乡高古洞村北自家所有的63棵杨树卖给淮阳县王店乡的李XX,双方约定采伐证由卖方韩五军办理。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韩五军擅自让李XX将林木全部伐掉。经现场勘查,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14.8097立方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韩五军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五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韩五军以8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清河驿乡高古洞村北自家所有的63棵杨树卖给淮阳县王店乡的李XX,双方约定采伐证由卖方韩五军办理。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韩五军擅自让李XX将林木全部伐掉。经现场勘查,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14.809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五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 有证人李XX、马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五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五军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五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