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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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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佳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乐,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

(2015)西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乐,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佳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329线泛区郭庄村路段时,撞住站在路边的姚XX、王XX,经鉴定,姚贵良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对李佳乐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95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佳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佳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佳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329线泛区郭庄村路段时,撞住站在路边的姚XX、王XX,造成姚XX、王XX受伤,经鉴定,姚贵良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对李佳乐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95mg/100ml。案发后,李佳乐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姚贵良各项损失59000元,赔偿王树立各项损失10000元,二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XX陈述,证人高XX、袁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西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4)3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西华县公安局指后居所居住决定书,被告人李佳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佳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