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小伟,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西华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小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崔小伟无证驾驶装载水泥的无牌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汽车,沿S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奉母镇西南宋路段时,与刘XX驾驶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XX死亡,崔小伟驾车逃逸。经认定,崔小伟在该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5年2月16日崔小伟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5年2月26日崔小伟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小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崔小伟无证驾驶装载水泥的无牌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汽车,沿S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奉母镇西南宋路段时,与刘XX驾驶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XX死亡,崔小伟驾车逃逸。经认定,崔小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2月26日崔小伟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崔小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0000元,被害方表示对被告人崔小伟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崔小伟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宋XX、崔XX、崔XX、崔XX证言,西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车辆检验意见书,西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西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被告人崔小伟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小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小伟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小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