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涛,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2014年4月30日因赌博被太康县公安局毛庄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1月1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8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9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涛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仝某涛以马某没有处理好其宅基地之事,多次发短信、打电话给马某,让马某给其5万元,否则就到北京非法上访,告掉马某的官职。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南站附近,仝某涛以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告掉马某官职为由,给马某索要五万元人币,后马某给其2万元。案发后,赃款2万元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仝某涛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仝某涛犯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仝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表示其没有非法上访、也没有要挟他,要的是宅基地补偿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2至3月份,被告人仝某涛因宅基问题向太康县毛庄镇政府信访,后以镇政府主管信访干部马某没有处理好该事为由,多次向马某发信息、打电话威胁,索要现金5万元钱,否则就到北京上访,告掉马某的官职。之后,被告人仝某涛于2014年4月28日到北京,称要到中南海上访,太康县毛庄镇政府即派马某等人于2014年4月29日赶到北京,在北京南站,被告人仝某涛以马某不给其5万元就不回去而向马某强行索要走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马某。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仝某涛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没有把我家西面胡同的事处理好,我的精神受到创伤,之前我要求让马某赔我一家人精神损失5万元,马某没有给我,我又多次给马某通过电话、发信息让马某把5万元钱给我,马某不给我,我就去北京上访了,去北京上访也是让北京的领导知道马某处理事不公,让领导调查马某,看马某给我家处理的事情是不是公道。我是给马某个人要求赔偿给我的,因为马某给我处理土地的时间,处理不公,我只能让马某赔偿我5万元精神损失费,马某昨天让我从北京回来时只给了我2万元。 被害人马某的陈述,仝某涛因为宅基地的事多次在老龙沃行政村、县信访局反映过,我说先让老龙沃村委会调解,村委会调解的意见他不服后又派当时在毛庄镇道德法庭工作人员等人去现场实地丈量及走访群众。最后根据调查情况拿出处理意见,仝某涛现有宅基加上其他小片荒面积已大于其应得面积数。因其家庭困难政府可以给予救助。我个人先后给了他1200元,仝某涛不同意处理意见一直找我,我向他解释可通过向信访局复查或向法院起诉,仝某涛不但不听后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对外放出话必须让我拿出5万元钱给他否则去北京这样的言语。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见到仝某涛,我就对仝某涛说“钱给事不挨,这个钱你不应该要”,仝某涛说“你不给我钱我去中南海”,接着说“车费你们也得给我,不给我我也不走”,我就让刘永民给了仝某涛500元路费,后我就给了仝某涛两万元钱,仝某涛接到钱就给我打了一个“今收到马某现金20500元”有仝某涛签名的条。仝某涛又对我说:“你现在给我2万元,还欠我3万,我先给你们回去,地处理不好我还来北京上访”,这时仝某涛愿意回来了。 证人李某军的证言,我参与了处理仝某涛宅基地的问题,我们参与人员经过走访群众及丈量,他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他家西面的胡同是多年前经村规划好的,他的要求不合理,我们处理是维持原状,仝某涛不满意,然后他就给马某发信息要5万元。这两天仝某涛给我打电话让马某把5万元钱打到他存折上,如果不打他去北京上访。我和刘某民、马某一起去北京,在北京南站西面见到仝某涛,我们问他来北京干什么,他说马某没有给他处理好宅基地来告他的,仝某涛并说马某不给他5万元钱就不回家,非把马某告掉。马某没办法了就给仝某涛2万元,仝某涛又向马某要了500元路费,并打了条,仝某涛才肯回来。 证人刘某民的证言,仝某涛西面的胡同是集体的胡同,胡同是4米宽,仝某涛的要求是这个胡同应该比4米窄,然后我们就按照仝某涛他自己说的位置方位进行丈量,丈量结果是1.2352亩,大于他说的亩数。我们在北京南站西面找到仝某涛,让他回来,仝某涛说:“马某不给我5万元钱不回去”,马某给仝某涛2万元。仝某涛又说:“那3万元咋办,我的地咋办”,仝某涛又要求给他500元钱的路费,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跟我们一起回来。 证人张某奎证言,我去仝某涛所说的这个位置有七八次,并且走访群众,询问村干部。最后按照仝某涛他自己所提供的面积及确点定位进行丈量。他所反映的胡同问题南宽4.15米,北宽4米。又对仝某涛所说的宅基地及小片荒进行丈量。他提供的他的宅基地和小片荒共1.2155亩。我们丈量后实际是1.2352亩。大于他所提供的面积。 信息记录、提取笔录证实了太康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害人马某手机上的短信内容依法提取共计11页的情况。 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毛庄镇人民政府文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共太康县委信访工作领导组文件两份证实对仝某涛反映的问题不实,不予支持等情况。 收条证实仝某涛收到马某现金20500元以及马某收到毛庄派出所转交现金20000元的情况。 户籍证明证实仝某涛的身份基本信息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仝某涛于2014年4月30日,因赌博被太康县公安局毛庄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0元的情况。 调查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认为被告人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事不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均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仝某涛敲诈,部分属未遂,且已将赃款退还,故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某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春 红 审判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耿立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