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富强,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县府西街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鹿少刑初字(2015)11-1号刑事裁定,对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马富强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因已做出伤残鉴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刘锋审判员陈德星审判员刘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