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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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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领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少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荣领,男,汉族。 辩护人郭建领,男,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领犯受贿罪、行贿罪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少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荣领,男,汉族。

辩护人郭建领,男,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领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领及其辩护人郭建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

(一)河南中科医药有限公司经理马某甲(另案处理)为托管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业务,于2012年至2013年分三次(每次200万)送给刘荣领共计600万元现金,后刘荣领为该公司在其医院的药品配送过程中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刘荣领将该款以个人入股的名义转入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医院账户。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二)2010年,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需要购买一台CT机,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接到这笔生意,委托吕某(另案处理)在刘荣领医院办公室给刘荣领送20万元现金,后在刘荣领帮助下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购买了该公司CT机。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三)2014年上半年,河南海之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向刘荣领要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电子胃镜设备欠款,向刘荣领送现金5万元,后刘荣领安排人员归还其欠款。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四)2010年前后,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需采购腹腔镜器械,郑州安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表古某某(另案处理),为要医院腹腔镜的欠款,到刘荣领的办公室给刘荣领送5万元现金。后刘荣领把腹腔镜欠款归还给该公司。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五)2009年下半年,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候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往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送新药品,在刘荣领办公室给刘荣领送2万元现金。后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在该公司进购药品,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六)2011年年底,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刘某某(另案处理)为竞聘护士长,请刘荣领帮忙,在刘荣领办公室给刘荣领送现金2万元。后在刘荣领的帮助下刘某某当上供应室护士长。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七)2010年年底,周口市某甲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另案处理),为感谢刘荣领帮忙归还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拖欠其的工程款,到刘荣领办公室送给刘荣领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八)2009年10月份左右,付某甲(另案处理)为能让其女儿付某乙招录为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到项城市火车站附近刘荣领的家中给刘荣领送现金1万元,后在刘荣领的帮助下付某乙被招录为该医院护士。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荣领及另案嫌疑人马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某、丁某某、田某等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银行存取款记录等;(4)视听资料。

二、行贿罪

2006年时任项城市卫生局局长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将时任项城市卫校副校长的刘荣领调入项城市中医院任副院长,事后为感谢杨某某的提拔和对以后工作的支持,刘荣领向杨某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荣领及另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任职文件、干部履历等;(3)视听资料。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荣领犯受贿罪、行贿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荣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领构成受贿罪及受贿数额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刘荣领在2006年行贿5万元的行为不应当追诉,理由是已超过追诉时效;2.刘荣领有自首情节,起诉书指控的八起受贿中,有七起系刘荣领主动交代,应以自首论;3.刘荣领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4.刘荣领有积极退赃的情节;5.刘荣领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一)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荣领在任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项城第一医院)院长期间,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河南省中科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经理马某甲所送的现金,为中科公司提供药品集中配送业务便利,每次人民币200万元,共计60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关于被告人刘荣领收受中科公司第一笔200万元的证据

(1)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户名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以下简称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个人活期支取凭证复印件5张、卡号为622081702000499290的银行明细复印件26张,证明马某甲之妻李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用其在财富广场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分五次取现530万元,证实中科公司送给刘荣领第一笔200万元贿款的款源。

(2)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户名刘荣领在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项城市信用联社)存款凭条复印件、银行明细复印件,项城市信用联社大额现金支取(转账)审批表复印件、张俊丽代办的取款凭证复印件、存款利息清单、马某甲存款凭证,马某甲、马某乙在郑州市金水信用社取款凭证5张,证明刘荣领2013年1月2日在项城市信用联社开设账号卡号为00000133083553795889账户将收受中科公司的第一笔200万元存入该信用社,后为马某甲开设00000133134243792889的账户于同年1月7日将该200万元转账存入该账户。同年1月10日,马某甲从该账户支取现金50万元,1月11日-1月14日马某乙分四次从该账户支取现金150万元,合计200万元。与刘荣领所供的在收受第一笔200万元存入信用社,后又转账给马某甲,再由马某甲取出重新到项城市送给他以掩人耳目的供述相印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卡号6222081702000499290的账户用于其丈夫马某甲的公司进货支付现金,马某甲经常忙于公司业务,有时顾不上取钱,需要用钱时,让其去银行取钱。经其辨认,其确认财富广场支行2012年7月10日的五张个人业务凭证,是其和马某甲取的钱,取款凭证上面的签字是其所签,共取出现金530万元。钱取出后,马某甲把钱放到车上后备箱里,并把其送回家,自己开车走了。这530万元做什么用,其没问。

(4)马某甲(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下同)的供述,证实了第一笔贿款以上周转的过程,并记录了其对上述有关书证的辨认情况。其供述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项城第一医院院长刘荣领,中科公司为了承揽项城第一医院的药品集中配送业务,我与刘荣领商定每年给刘荣领200万元的好处费,连送三年。其中,第一次是2012年8月份,我准备好200万元现金装在纸箱子里,开车从郑州赶到项城,按照事先的约定,我在项城市区一个大街路边上见到刘荣领,将装有200万元现金的箱子装到刘荣领开的黑色现代车的后备箱内,然后就回郑州了。大概2012年12月份,刘荣领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项城第一医院他的办公室。我去后,刘荣领给我说,我送给他的200万元他心里害怕,担心被别人发现。我说没事,要不这样吧,你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我的名义办个存折,把200万元先转到我的存折上,我取出后再给你,如果别人说你得了我的好处,你就说你把你收的200万元退给我了。刘荣领同意我的提法。之后,我将我的身份证在项城市区大街上的一个复印社复印了,把复印件交给了他,就回郑州了。2013年1月初,刘荣领打电话让我去项城第一医院他的办公室找他,在他办公室给我一张存折,并把密码告诉了我。当时存折上有200万元余额。他让我取出后再把这200万元给他。我在郑州取出50万元,然后安排我哥马某乙取出150万元。取出这200万元后,我把200万元又装到一个纸箱内,到项城市刘荣领在火车站附近的那个家中交给了刘荣领。经其辨认,其确认中科公司经其手向刘荣领所送的第一笔200万元贿款出自于其妻李某某2012年7月10日在财富广场支行支取的530万元现金;项城市信用联社银行明细及存取款凭证即是刘荣领安排人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账户;郑州市金水信用社取款凭证即是其和马某乙从该账户上分五次支取200万元现金的凭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