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犯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息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2015)息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息县谯楼街道办事处千佛庵中路“天尊国际网络会所”和“蓝精灵网吧”共盗走两个网吧电脑主机4G内存条7个、CPU5个。2014年11月29日、12月2日被告人杨某分别窜至息县谯楼街道办事处淮河路“博文网络家园”、天丰路“小熊网络”共

盗走两个网吧电脑主机内存条31个,经鉴定,总价值9365元,所盗物品以8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给修电脑的姚某,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内存条29个、CPU4个,已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邹志莲、姚雷的证言;被害人叶克金、熊保群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

论书、勘验笔录、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

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国

审 判 员  程桂云

助理审判员  张培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懿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