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760131651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息县曹黄林镇六里井村陈小寨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燕,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息法援助中心指派)。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朱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故将陈某某停放在息县曹黄林中学大门西侧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点着烧毁,致使蔡某某的红色“林叶”牌摩托车被火烤坏。息县公安局曹黄林派出所民警楚某等人出警调取曹黄林中学视频监控录像时,陈某阻挠,并将楚某打伤,把“东风”牌豫S3570警车踹变形。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警车被损毁价值共计6390元。针对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没有将停放在息县曹黄林中学大门西侧的摩托车点着烧毁、殴打警察及用脚将警车踹变形 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某属于精神失常,其行为触犯法律,主观恶意不大;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查明,2015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故将陈某某停放在息县曹黄林中学大门西侧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点着烧毁,致使蔡某某的红色“林叶”牌摩托车被火烤坏。息县公安局曹黄林派出所民警楚某等人出警调取曹黄林中学视频监控录像时,陈某阻挠,并将楚某打伤,把“东风”牌豫S3570警车踹变形。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警车被损毁价值共计63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一)视频监控录像 证明2015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息县曹黄林中学大门口将停放在大门口西侧的一辆摩托车油盖打开,并用打火机将该车点着燃烧,并殴打出警民警楚某,用脚将警车踹变形(详见监 控录像)。 (二)物证 1、被告人陈某点燃摩托车使用的红色自分牌打火机。 2、被燃烧的摩托车概貌照片。 3、被陈某用脚踹变形的警车。 (三)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息县公安局接到何某某报案(135****2892)立案的情况。 2、立案决定书,证明于2015年3月6日立案的情况。 3、价格鉴证结论书,经鉴证对豪爵钻豹牌摩托车被烧导致报废,林叶牌摩托被火烧损失,豫S3570警车受损情况,鉴证损失总价格为6390元。 4、鉴定文书,经鉴定楚某所受损失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和方位。 6、户籍证明,证明陈某出生于1976年1月31日。 7、前科证明,证实陈某此前未受过司法机关处理。 8、抓获证明,证实陈某在息县曹黄林中学实施犯罪时被抓获。(四)证人证言 1、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住在曹黄林中学大门旁边,中午在家里吃饭,大约在1点钟左右外面有人喊救火,我出门看见学校大门口有一辆摩托车着火了,我就报警了。 2、钱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曹黄林中学的教师,2015年3月6日我吃过中午饭,到教室里看见大门外着火冒烟,我出去看看,看到一个醉酒的男子用脚踹警车,殴打警察,后来听说是该校教师夏某某的女婿陈某。 3、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我在学校当门卫,在中午1点10分左右,陈某从学校里面出去,到校门口停放的摩托车处转了一圈,站了一会,就往东跑了,我看见门口的那辆摩托车着火了,后来从学校监控录像上看用火机点燃摩托车的人就是陈某,系我校夏某某的小女婿,我平时认识他。 4、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系该校门卫,对于2015年3月6日13时许,学校门口停放的摩托车被人烧毁,事后从学校的监控录像看,用火机点烧摩托车、用脚踹警车、殴打民警的人是我校老教师夏某某的小女婿陈某,因为他经常到学校里来,我平时认识他。 5、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下午1点我多钟,学校教师给我打电话说,学校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着火了,派出所的民警过来调取视频监控,我急忙赶到学校办公室,和曹黄林派出所民警楚某调取监控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过来用拳对楚某的脸打一下,说你们把监控关掉。然后这个男子用脚踹停放在学校门口的警车。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停放在学校门口的摩托车被用打火机点着的就是这个男子。后来听说这男子名叫陈某,他的岳父系我校夏某某,在学校后面住。 6、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曹黄林中学东边的100米处开一家 大众超市,那天中午陈某在我超市里买了一包玉溪烟、一袋火腿肠,喝了七、八瓶啤酒,酒后他出去一会又进来了,过了一会外面人喊学校门口着火了,之后他也出去了,后来听说派出所的民警把陈某抓走了。 (五)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称:2015年3月6日13时许,我借刘某某的豪爵牌摩托车停放在曹黄林中学门口,到校院内给孩子报名约10余分钟出来,看见自己借的摩托车把被燃烧剩下一个铁架子。 2、被害人刘某某称:陈某某为了给孩子报名,于2015年3月6日将我的豪爵牌摩托车借给陈某某使用。 3、被害人蔡某某称:我和我连襟陈某某各骑着一个摩托车到曹黄林中学给孩子报名,我的摩托车是叶林牌,到校后将车停放在校门口,我们到校院给孩子报名后有10多分钟,出来看见陈某某的摩托车烧的剩下一个铁架子,我的摩托车被烤坏了。 (六)被害人楚某的陈述:2015年3月6日,我在所里值班,接到群众报警称曹黄林中学门口有摩托车被人点着,我和民警胡某赶到现场,校门口有二辆摩托车,其中一辆被烧毁。我就和夏校长一起到办公室查看监控,正在调取监控时从外面冲过来一名男子,上来用拳对我的后脑打一拳,就往外跑,到警车前用脚踹警车,致车变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3月6日,我到曹黄林中学是去看我儿子陈某1,中午 喝了几瓶啤酒,对于学校大门口的摩托车被人点着的事我不知道,我没有打警察,也没有用脚踹警车,不知怎么回事,在曹林中学被警察抓走了。 以上证据均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辩,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为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