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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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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6月26日向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6月26日向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购买河南德益农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老王坡农场的十行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组织人员擅自采伐杨树1185株。经西平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93.4323立方米。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康某甲、王某甲、席某某、马某某、康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王某乙、贾某某、张某丁、曹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其砍伐了六行树,活立木蓄积也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刘永伟对起诉书指控犯有滥伐林木罪不持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根据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康某甲的证言印证了郭某某在采伐许可证范围之外滥伐六行,其中有两行没有拉走,西平县林业局勘查是没有逐棵进行拍照,无法确定测量棵数的准确性,且西平县林业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是根据西平县林业局不科学测量进行的重新鉴定,其结果的准确性无法保障;3、郭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且其应为从犯,没有犯罪前科,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购买河南德益农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老王坡农场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组织人员擅自采伐杨树南块从东往西1、2行,245株,45.2361立方米;南块从东往西3、4行,242株,41.4396立方米;南块从东往西5、6行,257株,43.0196立方米;北块地从东往西第1、2行,118株,17.3366立方米;北块地从东往西第3、4行,112株,15.7818立方米;北块地从东往西第5、6行,112株,16.4561立方米;北块地从东往西第7、8行,99株,14.1625立方米;以上共计1185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93.4323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其和李钧合伙买西平县老王坡的杨树。后经康某甲做中间人,其又购买了马某某的树,并商定采伐证由卖家负责,但其没有见到采伐证。后其安排人员开始伐树,都是两行两行的伐,伐树的时候树南北块地一起伐,在第五、六行快伐完的时候,老王坡管委会的人发现超伐树了,人就都跑了。

二、证人康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和其合伙人李钧购买西平县老王坡的杨树时,马某某找到郭某某要卖树,后郭某某让其做中间人好压价。后来郭某某说杨某某的树的采伐证还没有到期哩,意思是趁住杨某某的采伐证伐马某某的树,最后其给搞成价格,帮着马某某卖给老郭10行树,一行一万元,总共十万元。马某某的树伐了总共六行树,也就是说总共三双行。老郭拉走四行,剩下两行树没有拉走就出事了。

三、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南阳唐河县的人在老王坡管委会二分厂管辖地域伐树伐超了,后农场领导给森林公安报案了,老郭和伐树的人怕被抓走吓跑了。2014年3月23日快中午,其去现场时,伐树的工人当时在西边的房里休息。南块地采伐现场最东边那两行,树在现场倒着,没有拉走,这两行以西被伐倒的杨树都拉走了。

四、证人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其开车去老王坡办事,看到涉案地方正在伐树。后其二分场的支部书记王某甲打电话,让他过去看看,后来王某甲说伐超了。超伐部分是姓马的承包的树,不应该被伐。2014年3月23日,“超伐”部分树木处理时我在现场,农场的律师曹某某在现场办理的。当时曹某某数了,超伐部分共是240多棵树。我们现场以12000元卖给了康某甲,但现场给钱的却是康庄的康拴紧,由康拴紧给了康某甲,康某甲给了曹某某。

五、证人马某某证言:我在西平县老王坡农场承包的有地,是以我姐姐马艳珍的河南德亿农林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我们的树一共有42行,南北行。我们的树西边是杨某某的树。杨某某的树采伐过程中,有一天我过去,现场一个姓康的本地人领着一个南阳伐树的问我的树卖不卖,我说办不了证卖不成。老康说办证的事不让我管,我说你们只要办来证成砍树了。后来南阳的老郭想买我的树,老郭、老康我们一起谈价钱,一双行树大概200多棵,最后说定价钱一双行是两万。当时老郭说过老杨的采伐证期限是一个月,还不到期。他们开始伐树的时候也没有跟我说,直到出事了我才知道他们没有办采伐证。后来我去跟老康要树钱,他给了我五千块。出事之后老郭伐倒的树还有一双行没有拉走。没有拉走的书老康说老王坡农场叫顶他们的地款了,卖了12000元。

六、证人马栓紧证言:我听庄上的老百姓说八百亩地的东边伐那树没有办采伐证,我也去现场看过,看到采伐证边界以东,超伐了有8行左右。采伐证的边界那地方是个沟,中间连着中了四行树,其他的都是两行中间隔着八米的麦田。后来公安上的一直调查康某甲,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跟我说姓马的那一家的树是经他的手卖给了南阳姓郭的了,但是没有办采伐证。他说他还收了姓郭的两万块钱。后来现场被伐倒没有拉走的两行树公家处理了,康某甲买下了,给了老王坡管委会的曹律师12000元,这树是南块地里的树,我不知道北块地里的树是怎么处理的。

七、证人张某甲证言:郭某某在西平县买了树,让我帮着伐树,在我们开始采伐之前,郭某某领着我到他买的树的四周看了,指着给我说,树干喷红漆的就是边界,包含喷红漆的树。在伐树现场,都是由郭某某负责,郭某某不在的时候,由我招呼住伐树,我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请示,有他告诉我怎么办或者他过来解决。我们伐最后两行树没有看红漆印,因为之前我们已经把采伐证之内的树给伐完了,已经把红漆印的树放倒拉走了。我们伐了东边到有红漆的树之后,郭某某告诉我再往东放树,没有告诉放多少行树,给我指了边界,南块地到有人报警那天的最后没有伐完的那两行,北块地我们已经伐到郭某某给我指的边界。南、北两块地在红漆以东郭某某给我指了边界我才伐的,当时也没有数几行,南地块、北地块都从有红漆印的树往东伐了,我只是按老板郭某某指的边界伐了树,都已经伐到郭某某给我指的边界了,在南块地,郭某某指的边界的最后两行伐的剩下十几棵时,有人报警我们不敢伐了,跑了,在北地块,我们已经把郭某某指给我们的树全部伐完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