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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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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租用本村村民王一位于西平县人和乡北王店村委路西的门面房,设置八人台捕鱼赌博机、十人台捕鱼赌博机各一台及四台拍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负责维修赌博机和日常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二、王三、陈四、韩五、王六、王一、王七等人的证言,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重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王 峥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