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重婚罪,2015年3月1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代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文一在云南省永胜县登记结婚。在和文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又于2006年3月10日与何二在河南省西平县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三、文一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申请表、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峥 审判员 张欣广 审判员 苑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