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刑终字第8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腾飞(别名赵峰飞,绰号“老四”),男,汉族,无业;2012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国强,男,汉族,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水宽,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军,男,汉族,安徽省某某市某某马戏团驯兽师;2008年3月17日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高血压看守所不予接收未能羁押),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治东(别名宁晓亮、宁亮亮),男,汉族;2010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晓非,男,汉族,农民;2010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媛媛,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三甲、三佳),男,汉族,无业;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15年3月2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胡国强、靳军、赵某某、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晓非、李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腾飞、胡国强、靳军、宁治东、孙晓非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赵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腾飞、胡国强、靳军、宁治东、孙晓非及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徐某和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3年年底,被告人赵腾飞通过网络聊天结识陈佳乐(在逃),并向陈佳乐表示想购买一只有手续的老虎。2014年7月8日,陈佳乐告知赵腾飞有一只东北虎幼崽出售,赵腾飞表示愿意购买。 7月9日,赵腾飞驾驶其朋友刘某的豫M72137的白色索纳塔轿车,和被告人宁治东前往陈佳乐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此前未告知宁治东其要购买幼虎。7月10日,赵腾飞、宁治东见到陈佳乐后在秦皇岛停留两日,未见到幼虎。期间,陈佳乐与王家(在逃)联系购买老虎相关事宜,陈佳乐因有事走不开,便安排被告人赵某某带领赵腾飞、宁治东到山东省东营市王家处购买幼虎,并在交易完成后将钱款带回交给陈佳乐。7月13日,陈佳乐将王家的联系方式告知赵某某,赵某某联系上王家后,赵腾飞、宁治东、赵某某与王家在东营市某宾馆见面,双方对购虎事宜进行商谈。同日,被告人靳军找王家商谈租借王家所在动物园的羊驼和矮马进行表演,期间王家称有朋友想买一只老虎让靳军帮忙联系。7月14日,靳军与被告人胡国强联系,商定以8万元的价格到河南省焦作市购买胡国强处的一只幼虎,并先行去河南省焦作市与胡国强见面,王家付给靳军1万元。7月14日,被告人赵腾飞在王家工作的山东省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动物园付给王家购虎订金10万元,王家收到钱款后送给赵腾飞一张幼虎兽皮和一只鹰。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赵某某将幼虎兽皮及鹰装到赵腾飞驾驶的车辆上先行离开,于7月15日19时许在河南省新郑机场接到王家后,一同赴河南省焦作市。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腾飞、宁治东、赵某某、王家与被告人靳军、胡国强在焦作市高速路口附近见面协商购虎事宜,赵腾飞得知幼虎没有手续后不愿购买,后经协商,王家保证在15日内办好手续,赵腾飞才同意购买幼虎,王家当场给赵腾飞出具“代养证明”,内容为“黄河三角洲动物园王家代养小虎一只,2014年7月15日至7月30日办好代养手续”,后双方在焦作市龙杰大酒店门前完成幼虎买卖交易。被告人赵腾飞支付剩余款项15.5万元给王家,王家再次付给被告人靳军7.6万元,随后靳军付给胡国强夫妇8万元购虎款。被告人赵腾飞驾车和宁治东携带购买的幼虎返回三门峡市。王家随后交给赵某某2万元让其转交给陈佳乐,并约定剩余2万元随后转款至陈佳乐银行账户,后赵某某回到辽宁省北票市将2万元交予陈佳乐,陈佳乐付给赵某某500元路费。 7月16日凌晨,赵腾飞在返回三门峡途中,为防止在出高速路口时被警察发现其车上有老虎,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孙晓非到连霍高速三门峡段交口桥处接其,孙晓非便驾驶其车牌号为皖BWY357大众朗逸轿车和李某某前往该处。见面后,赵腾飞未告知孙晓非、李某某运送的是幼虎,交代宁治东将幼虎存放在三门峡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待其去取,宁治东携带用白色编织袋装着的幼虎及鹰乘坐孙晓非驾驶的车和李某某到租赁公司。到租赁公司后,孙晓非、李某某发现运送的是幼虎。随后孙晓非驾车和宁治东、李某某到三门峡市高速路口接赵腾飞,得知赵腾飞被查获,考虑到幼虎放置在租赁公司不安全,便返回租赁公司将幼虎运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某某村李某某家藏匿,途中将死亡的鹰丢弃。7月16日凌晨4时许,赵腾飞在三门峡市东高速出口被民警查获,并从其驾驶车辆后备箱查获兽皮一张。7月16日凌晨7时许,宁治东、孙晓非、李某某在三门峡市美华酒店被民警抓获,并在李某某家中将涉案幼虎起获。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幼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兽皮种类为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1、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辽宁省北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胡国强在亲属陪同下到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被告人胡国强、靳军到案后,分别向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退缴涉案款项8万元、6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退缴涉案款项500元。 4、案发后,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将涉案幼虎交由三门峡市野生动物救护站(人民公园动物园)代为看护;涉案虎兽皮在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