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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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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君涛,又名张俊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2年1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君涛,又名张俊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2年10月1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焱森,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夺罪,2013年4月23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犯盗窃罪、被告人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卢氏县汽车站附近,将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豫M53***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二人将车开至陕县张君涛租住房处,张君涛自己留用。2015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陕县西站抓获张君涛时,将该面包车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0850元。

2、2015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陕县原店镇胜利路北一饲料厂门口,将吴某甲停放的一辆银灰色豫ML2***面包车盗走。后因该车在卢氏销赃未果,二人在驾车回陕县途中,遇交警查车,便将该车弃至杜关一小山上。2015年1月21日,卢氏县公安局在杜关镇一废弃矿区将该车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7825元。

3、2015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陕县西站三号商贸城,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豫MB0***面包车盗走。后以3000元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2015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将该车予以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86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任某某等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通话记录单,查获经过及领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认为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卢氏县汽车站附近,将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豫M53***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二人将车开至陕县张君涛租住房处,张君涛自己留用。2015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陕县西站抓获张君涛时,将该面包车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0850元。

2、2015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陕县原店镇胜利路北一饲料厂门口,将吴某甲停放的一辆银灰色豫ML2***面包车盗走。后因该车在卢氏销赃未果,二人在驾车回陕县途中,遇交警查车,便将该车弃至杜关一小山上。2015年1月21日,卢氏县公安局在杜关镇一废弃矿区将该车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7825元。

3、2015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陕县西站三号商贸城,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豫MB0***面包车盗走。后以3000元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2015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将该车予以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8600元。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君涛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作案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君涛于2002年8月16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17日因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陶焱森于2004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4月23日因抢夺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

(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侦查员在陕县原店镇原店村张君涛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陶焱森抓获,在陕县西站胜利路附近将被告人张君涛抓获,在卢氏县城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3)通话记录单。证明:被告人张君涛、陶焱森、刘某某在案发时间前后通话频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