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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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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2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源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2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租用车牌号为豫A-Z651D的红色现代牌轿车,利用其之前通过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伪造端口为95588的号码在漯河市及其他地市,利用移动公司信号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内容为“工行提醒: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今日过期,请立即登录我行网站wap.icocqc.com进行更新,以免影响银行卡的正常使用【工商银行】”的诈骗短信。经调查,被告人马某某已发送该短信1285162条,造成1285162个以上手机用户人均通信中断15秒。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带领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闫小寨村井王村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王占营抓获。2015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占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提供有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白色发射主机、黑色发射天线、移动公司评估报告、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犯罪未遂、立功情节,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犯罪未遂等法定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租用车牌号为豫A-Z651D的红色现代牌轿车,利用其之前通过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伪造端口为95588的号码在漯河市及其他地市,利用移动公司信号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内容为“工行提醒: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今日过期,请立即登录我行网站wap.icocqc.com进行更新,以免影响银行卡的正常使用【工商银行】”的诈骗短信。经调查,被告人马某某已发送该短信1285162条,造成1285162个以上手机用户人均通信中断15秒。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另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向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揭发王占营有诈骗行为,同年4月22日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王占营抓获。经公安机关查证,王占营涉嫌抢劫犯罪,并以将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认定:

1、物证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漯河市公安局案件侦办大队侦查员接到匿名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万宝手机城停车场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侦查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涉嫌诈骗的马某某抓获。案发现场扣押了马某某用于发送诈骗短信的伪基站设备,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白色发射主机一台、黑色发射天线一个。

2、收到条。证实侦查机关收缴了马某某家属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3、伪基站短信照片、证明。证实马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内容为:工行提醒: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今日过期,请立即登录我行网站wap.icocqc.com进行更新,以免影响银行卡的正常使用【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证实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95588”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此信息。

4、评估报告。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论为,马某某使用伪造端口为95588的“伪基站”设备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共发送短信1285162条,造成1285162个以上手机用户人均通信中断15秒。

5、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马某某揭发王占营犯罪行为,并带领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占营抓获。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底,马某某在QQ上聊天时有人让其发送内容为“工行提醒: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今日过期,请立即登陆我行网站wap.icbzzx.com进行更新,以免影响银行卡正常使用(工商银行)”的短信。其以7000元购买“伪基站”设备后,在租用的汽车上使用该设备,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期间在漯河市及周边地市发送上述短信几十万条,并从设备提供方处获酬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人发送诈骗短信五万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马某某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白色发射主机一台、黑色发射天线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李友峰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