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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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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窃电视机一台、衣物、包共计十四件。

2、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窃任某某的自行车一辆、铁锨一个,盗窃同村村民被害人郭某一放在任某某家中的两个铝合金窗户、两个防盗窗。

3、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爬梯子进入被害人郭某二家中,将平房上的两大袋棉花偷走。经鉴定,被盗籽棉价值人民币203元。

4、在郭某二家实施盗窃的同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爬梯子进入被害人谭某一家中,盗窃其卫生间内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各一瓶。

5、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王某某的自吸泵一个、钢丝床一个、废铁四块,还将被害人晁某二放在王某某家的一辆两轮机动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6、在王某某家实施盗窃的同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二家中,盗窃金龙鱼食用油半壶、铁锅一个、铝锅一个。

7、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进入被害人郭某三家院子,用劈柴等杂物将其家中堂屋门烧毁,盗窃其家中潜泵一个、下井管一盘、浇地水管十几盘、录音机一台、衣服若干件、手机若干块、麻袋若干个。

8、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四家中,盗窃玉米、豆子、麦子若干。

9、2015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用小铁锤将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门锁砸开进到院子里,盗窃其家中的小麦若干。

10、2015年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店镇卫生院门口路南的卖鸡子鱼门店前,盗窃店主即被害人谭某某的黑色两轮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辆电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11、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被害人任某一家地头儿,将任某一放在地头儿的黄色跑狼牌自行车偷走。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9元。

12、2015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店镇卫生院门口路南的化妆品店门口,将店主即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辆山地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13、2015年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店镇大张庄东头养鸡场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鸡场门口的一辆蓝色赛克牌折叠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7元。

1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跳进被害人郭某五家院内,盗窃水泵一个、水管一根以及煤气灶、炒菜锅、平底锅、菜刀、铜勺等物品。

15、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跳进被害人任某二家院内,将卫生间内的洗发水、牙膏牙刷、香皂肥皂等生活用品盗走。

16、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害人晁某某的育苗基地院内,盗窃晁某某塑料布一张、竹竿两根、砖块百十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且其中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窃电视机一台,衣物共计十三件,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2、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窃任某某的自行车一辆(案发前已归还受害人),盗窃同村村民郭某一放在任某某家中的两个铝合金窗户、两个防盗窗。

3、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爬梯子进入被害人郭某二家中,将平房上的两大袋棉花偷走。经鉴定,被盗籽棉价值人民币203元,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4、在郭某二家实施盗窃的同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爬梯子进入被害人谭某一家中,盗窃其卫生间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各一瓶。

5、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王某某的钢丝床一个、自吸泵一个、废铁四块(案发后均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还将被害人晁某二放在王某某家的一辆两轮机动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6、在王某某家实施盗窃的同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二家中,盗窃金龙鱼食用油半壶(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铁锅一个、铝锅一个。

7、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三家院内,用劈柴等杂物将其家中堂屋门烧毁,盗窃其家中潜泵一个、浇地水管,手表及麻袋若干个(手表及麻袋在案发后部分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8、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四家中,盗窃一袋玉米、一袋豆子、一袋麦子,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9、2015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用小铁锤将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门锁砸开进到院子里,盗窃其家中的浇地管(浇地管案发前已退还受害人)、水泵(案发后追回并退还受害人)、五袋小麦。小麦以500元价格卖给他人。

10、2015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店镇卫生院门口路南的卖鸡子鱼门店前,盗窃店主即被害人谭某某的黑色两轮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辆电车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11、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被害人任某一家地头,将任某一放在地头的黄色跑郎牌自行车偷走。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9元。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12、2015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店镇卫生院门口路南的化妆品店门口,将店主即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辆山地车价值人民币96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13、2015年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店镇大张庄东头养鸡场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鸡场门口的一辆蓝色赛克牌折叠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7元。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1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跳进被害人郭某五家院内,将水泵和水管从井里捞出来盗走,水泵以40元的价格卖给游乡一个收破烂的,水管放在了大女儿家。

15、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跳进被害人任某二家院内,将卫生间内的洗发水、牙膏、牙刷、香皂、肥皂等生活用品盗走。

16、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害人晁某某的育苗基地院内,盗窃晁某某塑料布蓬一张、竹竿两根、砖块百余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