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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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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锋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1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丽锋,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 辩护人杨利英,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晶超,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锋

(2015)安刑初字第0021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丽锋,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

辩护人杨利英,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晶超,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锋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樊红英,被告人郭丽锋及其辩护人杨利英、张晶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郭丽锋在安阳县柏庄镇青春村被害人王某某家西屋内,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葛某某发生争吵,后郭丽锋随手从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投向葛某某,结果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左手砍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手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左手第4、5掌骨完全骨折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丽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丽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利英、张晶超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郭丽锋存在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郭丽锋存在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行为。4、被告人郭丽锋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5、被告人郭丽锋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丽锋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村。2014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郭丽锋酒后到被害人王某某家西屋房间内找到在王某某家玩麻将的妻子葛某某,被告人郭丽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葛某某发生争吵,被在一起的村民拦开。后被告人郭丽锋随手从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投向葛某某,结果将在葛某某附近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左手砍伤。被告人郭丽锋与被害人王某某丈夫李某某一起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到安阳市一五一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左手左正中神经、左食指曲指深浅肌腱不全离断、中环小指曲指深浅肌腱离裂,尺神经浅支及分支、尺动脉掌浅弓及指总动脉断裂,小指展肌、对掌肌、短屈肌、拇内收肌断裂;左手第4、5掌骨骨折。2014年5月1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手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左手第4、5掌骨完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5年6月25日,经安阳市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手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另查明,1、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郭丽锋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柏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5年5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5年7月14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郭丽锋的供述,2014年2月2日18时左右,其酒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葛某某没在家,其就到王某某家找,到王某某家西屋看见其妻子葛某某和本村的连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四个人在打麻将玩。其进到屋里就骂其妻子,并向葛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后被王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拦住了。他给其倒了杯水劝其坐下,这时其又从王某某家东南角的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就朝其妻子葛某某投掷过去,当时其妻子和王某某都在麻将桌旁边站着,王某某用手左手一挡,菜刀砸在王某某的左手上,当时王某某的左手就流血了。其随后把王某某送到安阳治一五一医院疗,后来调解这个事情没有谈成,其就去外面躲了一段时间,2015年3月10日上午,其主动到柏庄派出所投案了。

(二)被害王某某陈述,2014年2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其和本村的王某甲,连某某,葛某某四个人在其家西屋玩麻将,被告人郭丽锋来其家找他妻子葛某某。他进屋就骂葛某某,并上前去打葛某某,被其丈夫拦住,其丈夫让郭丽锋坐到屋里,其就转身去给郭丽锋倒水。其拿了杯子刚一转身就见郭丽锋扔过来一把菜刀,其用左手一挡,菜刀的刀刃砍在其的左手上,其的左手当时就流血了。其丈夫和郭丽锋就把其送到了安阳市151医院。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丈夫)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日18时许,郭丽锋到其家找他妻子葛某某,当时其妻子王某某,邻居葛某某,王某甲,连某某都在其家西屋中间桌子上玩麻将。郭丽锋进门就骂葛某某,并上前去打葛某某,其就去劝,让郭丽锋坐到屋里凳子上。其转身到西屋西北角的桌子上去拿水壶给郭丽锋倒水。其拿了水壶刚一转身就见郭丽锋扔过来一把菜刀,菜刀砸在其妻子的左手上,其妻子王某某的左手当时就流血了。其和郭丽锋就把她送到了安阳一五一医院。

2、证人连某某(被害人王某某邻居)证言证明,2014年2月2日18时许,其和王某甲、王某某、葛某某在王某某家打麻将,葛某某的爱人郭丽锋来找葛某某,他喝了酒,进门就一直骂葛某某。她们就不玩了,都站开准备走。郭丽锋就用手打他妻子,其和王某某就把郭丽锋拽到一边,他没有打到葛某某。后郭丽锋就从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扭身就把菜刀朝他媳妇扔过去,并且说:“玩死你。”然后,王某某叫了一声蹲到地上,其一看菜刀扔到了王某某的左手上,并且流了血。然后李某某就领着他妻子王某某去医院了。

3、证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某邻居)、葛某某(被告人郭丽锋妻子)的证言与证人连某某的证言内容相吻合。

(四)鉴定意见

证明2014年5月1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手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左手第4、5掌骨完全骨折属轻伤二级。

(五)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丽锋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控告状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郭丽锋因民事赔偿事宜调解未果,被害人王某某控告至安阳县公安局,要求追究被告人郭丽锋的刑事责任。

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郭丽锋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柏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安阳县柏庄镇青春村被害人王某某家西屋内,现场情况与证人证言内容相吻合。

5、住院病案证明,2014年2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到安阳市一五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手掌砍伤(左正中神经、左食指曲指深浅肌腱不全离断、中环小指曲指深浅肌腱离裂,尺神经浅支及分支、尺动脉掌浅弓及指总动脉断裂,小指展肌、对掌肌、短屈肌、拇内收肌断裂,左手第4、5掌骨骨折。)

6、提取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24日,安阳县公安局民警从案发现场提取菜刀一把,并扣押于安阳县公安局。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