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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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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5)安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位于安阳县瓦店乡郎固村自己家中,提供麻将牌供他人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料、赌资。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8,000元。期间村民闫某甲、耿某某、耿某甲、闫某乙、郭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朱某某、闫某己、李某某等人均在被告人闫某某家参与了赌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位于安阳县瓦店郎固乡村自己家中,提供麻将牌供他人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料、赌资。从中获取非法利益8,000元。期间村民闫某甲、闫某丁、耿某某等人均在闫某某家参与了赌博,2015年3月15日,闫某甲、闫某丁、耿某某均因多次在安阳县瓦店乡郎固村被告人闫某某家赌博,均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2015年农历正月,其在家开了一个牌场,玩麻将玩一下午或一个晚上给10元钱。牌场每天都有推饼赌博的,基本上每天都有两场,每桌上有四个人占门,周围有四五个下注的,参与推饼的有七、八个人,其每庄抽10%的利钱。从开始到2015年3月14日,其总共抽利七、八千元钱。2015年3月14日,因为闫某甲在其牌场发现麻将有问题,然后其才报警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甲(参赌人员)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一个月,闫某某家就开了一个牌场。其经常到他家玩推饼赌博,有本村的耿某某和他的两个小舅子也经常去玩。当时是庄家200元的底,每局输了就输200元,如果庄家赢了,可以拿走其他所有下的赌注。其在闫某某家玩推饼共输掉40,000元钱。闫某某在他家弄牌场主要是靠抽推饼赌博抽钱,闫某某一般每天抽一、二千元的利。后其发现闫某某开得赌场里用眼镜牌,因其在闫某某的赌场里输掉了40,000元,其才找闫某某让他解释眼镜牌的事,并与闫某某发生了争吵,闫某某就报警了。

2、证人郭某(被告人闫某某妻子)证言证明,其丈夫闫某某过年的时候在家开了一个牌场,开门有20多天,每天玩推牌九的有六、七个人,闫某某大约抽了七八千元钱。2015年3月14日闫某甲到其家说麻将牌是眼镜牌,要其丈夫闫某某把她输掉的40,000元钱退给她,闫某某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赢钱的也不是闫某某,没法退钱给她。后来闫某某就报警了,他说让派出所民警来处理吧。

3、证人耿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明,闫某某家的赌场全村人都知道,赌博方式是推饼,就是一副麻将,比点数的大小。其去闫某某家推过饼,也打过麻将。从今年正月二十到2015年3月14日,其每天都和内弟张某某、李某某去玩推饼,其有时当庄家,有时拿着锅子钱,收输家的钱,给赢家发钱,有时还分点喜钱。其内弟李某某这几天输了几千元。其这几天在赌场打麻将、“看锅”输赢几百元钱。推饼时庄家收锅时按赢钱的10%给闫某某,这叫做“抽水”,这几天他抽水多少其不清楚。

4、证人闫某丁(参赌人)证言证明,2014年底,闫某某在他家开设牌场内开始推饼赌博,抽水按比例抽取庄家赢钱的“锅子钱”,他家还有几台麻将机,一晌儿收取三块钱、五块钱“台费”。推饼一共四家,有一家庄家,其他三个是小家,每家两张麻将牌与庄家比点数大小,押多久少输赢多少,碰到“对子”翻一倍,一般每次下注十元、二十元。庄家随时想“收庄”就收走锅子钱或者全部输完。其听说闫某甲输了四、五万元。

(三)勘验笔录卷、扣押清单

证实2015年3月14日,安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闫某某麻将牌四副,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015年3月16日,安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闫某某二台麻将桌。

(四)侦查实验、现场照片

证实2015年4月1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侦查实验,戴上隐形眼镜后从牌的背面能够准确读出牌正面的数字。

(五)相关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证明,2015年3月15日,闫某甲、闫某丁、耿某某均因多次在安阳县瓦店郎固村被告人闫某某家赌博,均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2、传唤证证明,闫某戊、郭某某、朱某某、闫某丙、闫某乙、耿某甲经传唤证传唤,均未到案。

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闫某某到案是因为闫某某报警让派出所帮其查出谁换掉的牌,经询问,发现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的妻子郭某将被告人闫某某赌场盈利8,000元送到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从中渔利达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闫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