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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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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2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李旋,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

(2015)安刑初字第0022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李旋,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豫EL8834小轿车在安阳县九龙山碰到路边一摊位,并与摊主冯某发生纠纷。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该纠纷时,将李某甲查获并带回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调查取证。李某甲在该派出所辱骂威胁民警李某乙、张某,并对张某进行殴打,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受害民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豫EL8834小轿车在安阳县善应镇九龙山路段碰到路边冯某的摊位,进而与冯某发生纠纷,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民警将李某甲查获并带到派出所内调查取证。被告人李某甲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期间辱骂、威胁办案民警李某乙、张某,并对张某进行殴打。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另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案发当天中午其在化肥厂附近的一个饭店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后其开着豫EL8834小轿车去九龙山,因为手刹没有拉好,车子在斜坡上溜车,碰到了一个卖东西的,后来记得被带到了派出所,之后的事情就不怎么记得了。

2、证人张某(善应派出所副所长)证言:案发当天其在善应派出所值班,14时30分许,其接到110指令后和指导员李某乙、巡防队员武某某、徐某某一起出警,到现场后其与李某乙向李某甲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工作证件,口头传唤李某甲到善应派出所,在回派出所的路上,李某甲在警车上一直对李某乙进行辱骂,还威胁说要弄死李某乙,并探身子试图抢夺汽车方向盘,到派出所后,李某甲在办案区内一直辱骂民警,并且还耍酒疯,还在房间内尿了一泡,期间,李某甲一直叫嚣自己检察院和纪检委有人,如果不放了他,就将民警都关进去,后来李某甲跑到办案区大门处踢门想要逃跑,其与李某乙将李某甲带回讯问室,其对李某甲进行劝说时,李某甲对其拉拉拽拽,并搂着其脖子,李某乙、武某某在劝拦时,李某甲还不停的骂其,突然李某甲用右手打了其左脸颊一耳光,又用左拳打了其右脸颊一拳,之后又抱着其脖子想把其摔倒,李某乙、武某某上去硬把李某甲拉走了。

3、证人武某某(善应派出所巡防队员)证言:2015年2月4日下午,其随指导员李某乙、副所长张某一起到善应镇九龙山出警,15时20分左右,民警口头传唤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李某甲到善应派出所调查,李某甲上警车后就不停辱骂,并威胁说要弄死李某乙,在路上李某甲从后排座椅站起来试图去抓方向盘。到派出所后,其和徐某某、在办案区看守李某甲,李某甲在办案区讯问室内不停辱骂,并且在椅子上坐着尿了一泡,李某乙过来问其情况时,李某甲对李某乙进行辱骂,16时8分左右,李某甲从椅子上站起来,一边吵闹一边往外冲,到办案区大门处拍大门,一会儿李某乙和张某过来将李某甲劝回讯问室,李某甲仍不依不饶的威胁辱骂民警,还对李某乙和张某揪拽,几次搂摔张某的脖子,突然李某甲照张某脸上打一耳光,同时打了张某右脸一拳,其和李某乙、徐某某赶紧上前将李某甲控制住,李某甲还踢了其小腿一脚。

4、证人李某乙(善应派出所指导员)证言:2015年2月4日15时许,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其和副所长张某到善应镇九龙山出警,到现场后,向涉嫌醉酒驾驶的嫌疑人李某甲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李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回派出所的路上,李某甲在警车内不停的辱骂,还说要弄死其,李某甲还试图抓警车方向盘被制止。到派出所后将李某甲带到办案区,让巡防队员武某某、徐某某看守李某甲等待交警队的同志过来,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在办案区内不顾看守人员劝阻直接尿了一地,其过去讯问情况时,还对其辱骂,16时8分许,其在办公室听到办案区内有剧烈的拍门声,其就和张某一同去查看情况,到办案区看见李某甲在拍门,还想往外出来,其和张某将李某甲又劝到讯问室,李某甲仍然胡搅蛮缠,不停的威胁、辱骂民警,几个人劝他都无济于事,突然李某甲用右手打了张某一耳光,同时左手打了张某头部一拳,其和武某某、徐某某赶紧上前将李某甲控制住。李某甲从九龙山现场就开始闹,一刻也没有停,到殴打张某时就一个多小时了。

5、证人徐某某(善应派出所交警协管员)证言:证明内容同武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冯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正在九龙山财神庙旁边摆摊卖东西时,有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在财神庙前停着,后来有一个人上到车上要开车走,但没有控制好车,车子就撞到了其摊位上,车主不但不说赔偿,还胡搅蛮缠,看样子像喝多了酒,其就报了警。

7、血醇检验报告:经血醇检验,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8、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明:2015年6月12日李某甲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张某对李某甲的行为给予谅解。

9、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2)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2002年1月7日李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场查获。

11、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