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申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X,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901087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任村镇尖庄村63附2号。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汤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X,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901087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任村镇尖庄村63附2号。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汤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9日下午,被害人王XX、张XX等人在林州市山水甲秀工地七号楼三层楼上因为一块方木与在工地支楼梯模型的被告人申XX发生争执,后申XX通知其儿子申一X(已判决)到现场,后申XX、申一X父子伙同他人到山水甲秀二期工地将张XX、王XX殴打致伤。经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申XX的供述、王XX、张XX的陈述、证人张一X、张二X、李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前科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申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XX辩称,其没有动手打,也没有打电话叫申一X到现场生气,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9日下午,被害人王XX、张XX等人在林州市山水甲秀工地七号楼三层楼上因为一块方木与在工地支楼梯模型的被告人申XX发生争执,后申XX通知其儿子申一X(已判决)到现场,后申XX、申一X父子伙同他人到山水甲秀二期工地将张XX、王XX殴打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X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XX右额部挫伤,右眼挫伤,外伤性鼻出血,双上肢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申XX家属已与被害人张XX、王X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张XX、王XX对申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申XX的身份情况。

(二)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两份,证明被害人张XX的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XX的伤构成轻微伤。

(三)前科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申XX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汤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申一X的判决情况。

(五)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手续,证明被告人申XX家属已与被害人张XX、王X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张XX、王XX对申XX表示谅解。

(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王XX辨认被告人申XX儿子申一X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一X的证言,我是山水甲秀工地工长,2012年3月29日六点多钟,我正在东单元指挥塔吊,听说有人七号楼西单元三层生气了,就赶紧过去看看怎么回事。上楼时我看到支楼梯模型的申XX带着十来个人正往楼上走,我就劝他不要生气,有啥好好说,他没听我劝就上去了。上去后,申XX指着李X说“就他打来”,申XX的儿子就打李X和张X,接着他们从地上拿起方木和钢管全都开始一起打那两个人,我去劝架的时候也被人打伤了。大约半个小时后,申XX带的那些人把李X从楼上拖下来,拖到大路边,他们边往下拖边打李X,到大路上还一直打他。李X被打的昏了过去,因为他们听说报警了,就坐一辆白色的轿车和一辆出租车跑了。李X和张X被打伤,我的手也被人打破。他们生气是因为两块方木的归属。

(二)证人李一X的证言,2012年3月29日6点多钟,我正在七号楼三层西单元东户支柱子,李X、张X、张一X在西户支柱子,支楼梯模型的申XX带十来个人上来,我就赶紧叫我们的工长张一X。因为他们人多还拿着从地上捡的方木和钢管,我想工长来了估计就打不开,我就没有过去。没想到十来分钟后,李X被海青他们一帮人拖了下去,一边拖还一边打。我们就赶紧跑过去劝,等我们到楼下时李X已经被打的满脸是血,那些打人的人已经坐车跑了。李X和张X受伤了。

(三)证人李XX的证言,2012年3月29日5点多,申XX给我打电话说被安阳支柱子模型的五个人打了,让我去说说理,我说一点小事不用那样,他说你要是不管我就自己处理。我害怕出事就赶往山水甲秀工地,到那之后,申XX他儿子还有另外三个人正拖着李二X往钢筋场地那走,我去阻止他们,他们把李二X丢在地上,当时李二X满脸是血,已经昏迷。申XX儿子说“你是整啥了?”,并推搡我,我说“干什么把人打成这样?”。申XX儿子说这就是打俺爹的下场,说话间申XX儿子朝李二X的头部、脖子又跺了几脚。我就报了警,申XX和他儿子还有那十几个人就赶紧跑了。申XX在我工地上做木工活,他儿子叫申一X。李二X户口薄上叫王XX。

(四)证人呼XX证言,2012年3月29日下午6点多,我在工地大门处坐着,看到两辆车驶进了工地,总共下来10来个人。有支楼梯的男

人(我不知道他叫啥,他具体负责7号、8号楼,)其他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一个戴眼镜约30来岁的男子管发烟,还说“打,使劲打”,支楼梯的这个人带着这十来个人往7号、8号楼处走,我没敢往前走,大约过了五分钟左右,我看到其中四个年轻人抬着一名安阳籍外来务工人员往大门外抬,抬到半路时就把这个工人扔在地上,并且朝他身上乱跺、乱打,支楼梯的那个人带着其他人在旁边站着,其中一个年轻人边打边说“我看谁敢报警,谁报警就先打死他”。我气不过就说“你不说我还忘了报警,我看看我报警你到底要干什么”。我边说边打电话报警,他们一看报警就都往大门外跑。等打人者走后,我看伤者一动不动,就找车准备送他去医院,这时工长张一X说楼上还有一个人受伤了,李XX去找了辆出租车把伤者送往医院。我还看到张一X的手也流血了。

(五)证人李三X证言,2012年3月29日下午,申一X等人将我女婿王XX殴打致伤一事。我们已经自行达成民事和解,对方已赔偿了我们20000元,我们自愿撤销对申一X等人的追究,我们也原谅了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