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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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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国旗五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国旗,男,1969年4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治刚,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 辩护人郭峰,河南林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国旗,男,1969年4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治刚,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

辩护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有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人马刚林,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

辩护人李凯明,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金祥,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

辩护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国旗、曹治刚、刘有军、马刚林、孔金祥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岳国旗、曹治刚、刘有军、马刚林、孔金祥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李义平、岳崇玲、郭峰、李凯明、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案情需要,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伙同他人开一辆黑色的悦达起亚轿车从河北峰峰矿区到达林州市东姚镇进行盗窃,到东姚镇万源超市将超市里面的大量香烟及柜台抽屉里面的6000多元现金盗窃。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6179元。

二、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伙同他人开一辆黑色的悦达起亚轿车从河北峰峰矿区到林州市五龙镇进行盗窃,到鸿云超市将超市里面的大量香烟及柜台抽屉里面的3700多元现金盗窃。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7025元。

三、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伙同他人在五龙镇盗窃完后开车来到林州市临淇镇,到利民超市将超市里面的大量香烟、三箱儿童成长QQ星奶、超市抽屉里面的300多元现金盗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2358元。

四、2014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有军、岳国旗、曹治刚开一辆银白色的现代伊兰特轿车从河北邯郸峰峰市到林州进行盗窃,三人于2014年4月16日凌晨到达林州市原康镇。三人撬开原康镇秦家岗村万家福超市大门,将超市里的大量香烟、食用油等物品及两千多元零钱盗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8017元。

五、2014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有军、岳国旗、曹志刚开一辆银白色的现代伊兰特轿车从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到达林州实施盗窃,三人撬开林州市合涧镇稳政村路口的“一家人超市”大门,将放在收银机里面的600元现金盗走。

六、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国旗、刘有军、曹治刚、马刚林开一辆银白色伊兰特轿车到山西省左权县县城进行盗窃,四人于2014年4月21日凌晨到山西省左权县。四人撬开左权县县城正北1号百顺园烟酒副食门市大门,将超市里的大量香烟及300多元现金盗窃。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3022元。

七、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国旗、孔金祥、刘有军开一辆银白色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山西省和顺县松烟镇进行盗窃,三人撬开好又多超市的大门,将超市里的大量香烟盗窃和1800元现金盗窃,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4850元。三人还撬开母爱婴幼儿奶粉专卖店的大门,将店里面的大量奶粉盗窃,经价格鉴定,被盗奶粉价值7973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岳国旗、曹治刚、刘有军、马刚林、孔金祥的供述,被害人张一X、王一X、李一X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国旗、曹治刚、刘有军、马刚林、孔金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岳国旗、曹治刚、刘有军、马刚林数额巨大,孔金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曹治刚、刘有军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国旗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的犯罪金额太高。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太高,应按照岳国旗的供述认定犯罪数额,岳国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无前科,有退赃情节,建议从轻判处。

被告人曹治刚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没有盗窃现金,且香烟认定的金额太高。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应重新按照证据予以认定,曹治刚认罪,建议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有军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现金金额和香烟条数没有这么多。

被告人马刚林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盗窃的香烟数量没有那么多。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盗窃数额不准确,马刚林认罪,建议从轻判处。

被告人孔金祥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现金金额和香烟条数没有这么多。辩护人认为孔金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悔罪,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岳国旗伙同他人驾驶岳国旗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到林州市东姚镇,撬开该镇的万源超市门,盗窃超市内的红旗渠、芙蓉王等共计347条香烟及柜台抽屉里面的6000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6179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

1、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109号价格鉴定书,证实东姚镇万源超市被盗窃的347条香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6179元。

2、东姚镇万源超市损失清单印证本案的事实。

3、东姚镇万源超市香烟进货清单印证本案的事实。

4、被告人岳国旗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岳国旗2014年3月25日凌晨伙同他人盗窃的超市是林州市东姚镇万源超市。

(二)证人郝XX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早上我发现东姚镇万源超市被盗了,听张二X说被盗几千元现金和多条香烟。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二X的陈述,我家经营东姚镇万源超市,2014年3月25日万源超市被盗了,盗窃物品有6000元现金,还有黄金叶硬红旗渠香烟150条,进价每条88元,帝豪12条,进价每条88元,云烟10条,进价每条83元,红旗渠银河之光35条,进价每条45元,红旗渠天行健25条,进价每条54元,利群5条,进价每条116元,玉溪6条,进价每条190元,芙蓉王5条,进价每条206元,红塔山25条,进价每条63元,红金龙14条,进价每条45元,长白山20条,进价每条63元,七匹狼10条,进价每条45元,延安10条,进价每条45元,七匹狼白色香烟2条,进价每条63元,七匹狼蓝色香烟3条,进价每条63元,黄鹤楼1条,进价每条135元,红河(小熊猫)5条,进价每条80元,散花9条,进价每条22.5元。我对被盗物品的数目非常确定,因为这都是我整理摆上柜台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