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
辩护人范XX,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系被告人胡XX儿媳。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州市石板岩镇贤麻村委会、胡成宝、陈怀林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X于2015年7月5日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州市石板岩镇贤麻村委会、胡成宝、陈怀林撤回对胡XX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洁
审判员 路宏山
审判员 张文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