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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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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吴某某、卢某某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鹏,又名刘志鹏,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 辩护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

(2015)安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鹏,又名刘志鹏,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

辩护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吴某某抢夺罪、被告人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刘鹏及其辩护人韩天富、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鹏、吴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汤阴县世纪华联超市门口,将步行的被害人秦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半条,后两人骑摩托车逃走,后将被抢的金项链卖给在安阳市开黄金收购店的被告人卢某某,被抢半条金项链共4.6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海亚牌9999万纯金金饰4.6克,价值1564元。

2、2014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刘鹏、吴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市北关区北营村东头,将被害人王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多半条,后将被抢的金项链卖给在安阳市开黄金收购店的卢某某,被抢的金项链8.39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英特纳AV9999万纯金项链8.39克,价值2853元。

3、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鹏、吴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桥北头,安阳河北岸,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蓝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三星NOTE2手机、一部三星SCH-1879型号手机、现金350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CH-1879型手机一部,价值874元;三星GT-N7100(NOTE2)型手机一部,价值924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已退还失主。

4、2014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鹏和吴某某骑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县洪河屯乡黄庄村一两边均为玉米地的小路上,从后边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高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7元和一部菲乐普手机,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菲乐普E9A型手机一部,价值144元。

5、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鹏和吴某某骑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市北关区沐香园小区南,从后边将被害人杜某某挎包抢走,并将杜某某拽翻,后被害人杜某某乘一路人摩托车追被告人刘鹏和吴某某到殷墟旁边的花园庄,在拦截摩托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将杜某某推翻后逃走,被抢包内有现金270元、华为手机一部及女式内衣一套和荟宝牌化妆品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8560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荟宝牌青春系列化妆品价值808元;塑身内衣价值228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086元。

6、2012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为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乔某某伙同张某某(两人均已判决)在安阳市梅园庄公交站牌处盗窃杨某某的黄金项链及吊坠。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及吊坠22.5克,价值918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第三起不是3500元,吴某某只给其分了500元;对第五起有异议,辩称化妆品不是成套,其也没有见内衣;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天富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犯抢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刘鹏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开车,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3、被告人刘鹏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鹏从轻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第三起包内现金是1100元,不是3500元;指控第五起其没有推翻杜某某,也没有拽翻杜某某。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鹏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吴某某,在汤阴县世纪华联超市门口等地,多次抢夺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金项链和挎包,抢夺物品价值8872元。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收购黄金首饰的资质,仍多次非法收购被告人刘鹏、吴某某,以及乔某某等人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金项链共计35.49克,价值13597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退出赃款7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鹏、吴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汤阴县世纪华联超市门口,将步行的被害人秦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半条,两人骑摩托车逃走,后将被抢的金项链卖给在安阳市开黄金收购店的被告人卢某某,被抢半条金项链共4.6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海亚一牌9999万纯金金饰4.6克,价值1564元。

2、2014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刘鹏、吴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市北关区北营村东头,将被害人王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多半条,后将被抢的金项链卖给在安阳市开黄金收购店的卢某某,被抢的金项链8.39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英特纳AV9999万纯金项链8.39克,价值2853元。

3、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鹏、吴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桥北头安阳河北岸,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蓝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三星GT-N7100(NOTE2)型手机一部和三星SCH-1879型号手机一部,现金1100元,以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CH-1879型手机一部价值874元;三星GT-N7100(NOTE2)型手机一部价值924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已退还失主。

4、2014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鹏和吴某某骑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县洪河屯乡黄庄村一两边均为玉米地的小路上,从后边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高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7元和菲乐普手机一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菲乐普E9A型手机一部价值144元。

5、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鹏和吴某某骑红色五羊摩托车窜到安阳市北关区沐香园小区南,从后边将被害人杜某某的挎包抢走,并将杜某某拽翻,后被害人杜某某乘一路人摩托车追被告人刘鹏和吴某某到殷墟旁边的花园庄,在拦截摩托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将杜某某推翻后逃走,被抢包内有现金270元、一部华为手机及一套女式内衣和荟宝牌化妆品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8560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荟宝牌青春系列化妆品价值808元;塑身内衣价值228元,以上物品共价值108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