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巧云,又名张继红,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所。 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巧云、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巧云及其辩护人任根顺、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7月期间,桑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张巧云、霍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安阳市智玺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智玺公司)开发安阳市郭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名义,以高额利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张巧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5人17笔,票面金额84万元,实收金额691900元,群众实际损失金额685000元。被告人霍某为智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7人7笔,票面金额50万元,实收金额451400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446400元。 2011年6-7月期间,被告人张巧云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安阳市永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3人14笔,票面金额48万元,实收金额3966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3628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桑某某、陈某某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巧云、霍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巧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的犯罪数额偏高。 辩护人任根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张巧云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张巧云庭审供述为智玺公司吸收存款18万元,为永恒公司吸收存款23万元,指控的数额依据的是被害人报案陈述不准确,2015年2月3日,永恒公司兑付了本金15%,未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因此,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张巧云起介绍帮助作用,系从犯;庭审中,张巧云供述其在2013年司法机关追究其犯罪责任时已经供述了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案发后,张巧云积极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霍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期间,被告人张巧云、霍某帮助桑某某(已判刑)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智玺公司开发安阳市郭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名义,以高额利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张巧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5人17笔,票面金额84万元,实收金额691900元,群众实际损失金额685000元。霍某为智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7人7笔,票面金额50万元,实收金额451400元,非法获利1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赔集资群众损失5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396400元。 2011年6-7月期间,被告人张巧云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永恒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3人14笔,票面金额48万元,实收金额3966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362800元。 被告人张巧云共为智玺公司和永恒公司集资涉及28人31笔,票面金额132万元,实收金额1091800元,未兑付金额1047800元。案发后,退出赃款2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027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巧云于2013年为安阳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惠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阳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德鑫训波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84300元,2013年9月29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张巧云供述证实,2011年6月份,桑某某让其帮助智玺公司介绍集资存款,月息3分,返点15%,客户不愿意,后来返点涨到18%,最后又涨到20%,很多人找其集资存款,其向他们介绍智玺公司的情况,开发的项目,集资利息和返点情况,安排他们到智玺公司考察,有人存款时,其以智玺公司的名义和存款人签订合同,收钱开单子,收到钱后给桑某某打电话把钱交给桑某某,其帮助桑某某集资不到一个月时间,直接通过其存款20万元左右,直接把钱交给桑某某,通过其办理集资手续的没有确切数字。其一共交给桑某某集资款120多万元,这当中,有其直接介绍来存款的,客户把钱交给其,其再交给桑某某,也有桑某某介绍的客户,桑某某介绍的客户来存款之前先给其打电话,其给客户开单子后,把钱收下。桑某某介绍的客户,其开一张单子,桑某某给其提成50元好处费。存款时扣除前3个月利息和返点,其给存款人返点时1万元扣除25元好处费,关系好的不扣好处费。另外,其还为安阳市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惠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阳市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德鑫训波置业有限公司集资,2013年9月29日被殷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还为永恒公司集资了。 (二)被告人霍某供述证实,2011年6月中上旬,其经人介绍和桑某某认识,见面后桑某某介绍了智玺公司的情况,让其看了开发郭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图纸,让其帮助集资,桑某某给其看了一份集资合同,其认为智玺公司开发的是城中村改造项目,没有建筑许可证和预售房许可证,合同内容与项目不符合,其把合同名称和内容改动后,制定了内部员工认筹协议书,桑某某同意后复印了很多份,盖上公司的公章和桑某某的印章,随后又制作了宣传册,桑某某在公司给了其一间办公室,其找了陈某某还有宋某某一块集资,陈某某负责签合同,宋某某负责收钱,其找了一家短信平台,让他们发短信宣传智玺公司集资的事,其还打电话给认识的人宣传智玺公司集资。群众到公司集资存款,月息3分,返点15%,期限6个月,存款时先付3个月利息和返点,其从中扣除1-5%返点,干了半个月左右,集资大约50多万元,其挣了大约1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后来感觉智玺公司不可靠就不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