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彦丽,又名徐艳丽,女,1968年9月5日出生。 辩护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彦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彦丽及其辩护人冷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彦丽和周某某(已判刑)等人未经相关金融部门审批,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辽宁山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林公司)、沈阳科力华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华公司)、呼伦贝尔神豪生态林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豪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1960万元,涉案实际交款金额14743500元。其中: (一)被告人徐彦丽以山林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519万元,涉案群众实际交款金额4175100元。 (二)被告人徐彦丽以科力华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524万元,涉案群众实际交款金额3636400元。 (三)被告人徐彦丽以神豪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338万元,涉案群众实际交款金额2505400元。 (四)被告人徐彦丽以德正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579万元,涉案群众实际交款金额4426600元。 二、2011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徐彦丽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票面金额123万元,实收金额908900元,徐彦丽伙同他人为威龙公司集资票面金额4万元,损失金额为28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彦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彦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徐彦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被告人徐彦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徐彦丽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应当扣除徐彦丽丈夫马某某名下存款,徐彦丽无前科,主观恶性小,归案后积极退赃,减少集资群众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情况,请求对徐彦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3月份,被告人徐彦丽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山林公司、科力华公司、神豪公司、德正公司、威龙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0人193笔,票面金额2007万元,扣除返点和利息后,实收金额15173500元,后期兑付利息293100元,未兑付金额14880400元。案发后,徐彦丽退出赃款80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4080400元,非法获利2812000元。其中,在山林公司,徐彦丽通过其本人及其下线以期限4个月,月息6分,返点26%的方式向35人非法吸收存款50笔,票面金额519万元,扣除利息和返点后,实收金额4175100元,未兑付;在科力华公司,徐彦丽以期限3-6个月,月息6分,返点25%的方式向28人非法吸收存款31笔,票面金额524万元,扣除利息和返点后,实收金额3636400元,未兑付;在神豪公司,徐彦丽通过本人及其下线以期限4个月,月息6分,返点26%的方式向19人非法吸收存款21笔,票面金额258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1705400元,未兑付。其中,徐彦丽丈夫马某某名下在神豪公司存款3笔,票面金额80万元,实际存款金额496000元(已扣除);在德正公司,徐彦丽以期限3个月,月息6分,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及返点26%的方式向59人非法吸收存款72笔,票面金额579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4426600元,未兑付;在威龙公司,徐彦丽以期限6个月,月息6分,返点23%,存款时扣除返点,按月付息的方式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19笔,票面金额127万元,实收金额123万元,后期兑付利息293100元,未兑付金额936900元,非法获利317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徐彦丽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王某某(已判刑)向其介绍山林公司在安阳集资,其把自己的160万元存到山林公司后,同事房某找其存款,其告诉她在山林公司存了款并让他看了其存款合同,领着他到王某某家里存款,后来找其存款的人多了,王某某给了其空白借据和存款合同,其收了钱连同合同收据给王某某,王某某给其一些好处费。后来,王某某让其直接给她的上线周某某联系,周某某给其22%返点,周某某又给其介绍了神豪公司、科力华公司、德正公司等集资公司。山林公司的业务是开发山林,神豪公司的业务是在草原上植树造林,科力华公司的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德正公司的业务是生产有机肥料。集资户之间通过相互介绍,知道其这里集资,都来找其存款。在神豪公司和山林公司集资,存款期限4个月,月息6分,返点22%,存款时1万元扣除2个月利息1200元和返点2200元,剩余6600元交给周某某。在科力华公司和德正公司,存款期限3个月,月息6分,周某某给其22%返点,存款时1万元扣除3个月利息1800元和返点2200元,剩余6000元交给周某某。其下线介绍群众存款时,其扣除2-6%返点,其一共为上述4公司集资票面金额2000万元左右,挣了一些好处费。这4家公司都没有兑付集资群众到期存款本金。在神豪公司其丈夫马某某名下存款有3笔,票面金额80万元,实际存款496000元。2010年底开始,其听说威龙公司集资存款,该公司的业务是种植蘑菇,自己先存了一部分,给付返点15%,后来威龙公司的经理陈艳芳给了其票本和借款合同,由其向集资群众开票写合同,陈艳芳1万元给其返点25%,存款时直接扣除返点,利息按月支付,其介绍在威龙公司集资存款14人。票面金额127万元,得到返点317500元。 二、被害人房某、李某、符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120名被害人报案陈述、控告材料、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集资公司出具的集资协议、借款合同、投资合约、借款协议书、收据、借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意见书证实,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彦丽共向科力华、山林、德正、神豪和威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0人,票面金额2007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际存款金额15173500元。 三、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