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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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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平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平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指定辩护人刁德飞,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平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指定辩护人刁德飞,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平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平得及其辩护人刁德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平得与其父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6月30日张平得与其父再次因家庭琐事吵架,次日(2014年7月1日)凌晨4时许,张平得潜入张某某家中,用张某某家擀面杖击打正在卧室睡觉的张某某头部数下,又用双手掐张某某脖子致其昏迷。其后张平得又将张某某房屋吊顶横梁锯断,伪造张某某被砸伤的现场并打120及向家人呼救。后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平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平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平得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平得与其父亲张某某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2014年6月30日张平得提出让张某某平日多照顾自己,并把两个孩子的学费交了,与张某甲发生争吵。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张平得到张某某家中,称要出去干活让母亲张某乙去帮忙看小孩,后张某乙去张平得家中看孩子。尔后,张平得离开张某甲家在附近逛了一阵子。凌晨4时许,张平得潜入张某某家中,想起与张某甲之间的种种家庭琐事,就产生了打张某甲的想法。张平得用张某某家的擀面杖击打正在卧室睡觉的张某某头部数下,又用双手掐张某某脖子致其昏迷。后张平得为隐瞒打伤张某某的事实,将屋顶横梁锯断,伪造成张某某被砸伤的现场并打120及向家人呼救。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7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张平得于2014年7月7日下午,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并由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汤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汤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等证实:2014年7月7日16时40分,被告人张平得到汤阴县菜园派出所投案称,2014年7月1日凌晨,其在汤阴县菜园镇北青村父亲张某甲家中用擀面杖将张某甲头部打伤,后张某某送到汤阴县人民医院抢救,7月5日张某某死亡。公安机关于报案当日立案。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汤阴县菜园镇北青村张某某家,在客厅发现一木梁,上有锯齿痕迹,东侧卧室房顶西北角坍塌。现场提取擀面杖、手锯、菜刀等。

3、物证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平得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擀面杖、手锯、菜刀进行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用。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张平得家中扣押一条黄色毛巾,上有疑似血迹。

5、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汤阴)公(法医)鉴(尸检)字(2014)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根据病情资料、尸体检验及病理检查情况,张某某头部外伤后,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其符合头部被打后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2)根据检验情况,张某某舌骨骨折,颈部肌肉群出血,分析其颈部曾受扼压等暴力作用。(3)根据检验情况,张某某头部创口呈条形,创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创下段有皮肤挫擦伤,颅骨骨折以线性为主,符合棍棒类钝器物作用所致。鉴定意见,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安阳)鉴(DNA)字(2014)490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张某某家床单上剪片、张平得家毛巾与受害人张某甲(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8344×1018。

7、证人张某乙(被告人之母)的证言证实:7月1日凌晨,其和丈夫张某某在家睡觉。其儿子张平得自称要出去干活喊她去帮忙看小孩,其到张平得院内睡觉。早上五六点钟,张平得去喊她称房子吊顶塌了,张某某被砸伤。其赶到家中,看见房间吊顶塌了,张某某头部有伤,后送到医院抢救,7月5日人死了。在家举办葬礼,7月7日其三个哥哥发现异常,经问张平得,张平得承认害了张某某,后去公安局投案自首。张平得平时与父亲张某某关系不好,经常吵架。事发前6月30日白天,张平得因为他两个孩子的学费问题还和张某某吵了一架。

8、证人张某丙(被告人的舅舅)的证言证实:六七天前,得知张某某因房子塌了被砸伤住院。在医院抢救了三四天,人不行了,就拉回家办理后事。7月7日,其和两个兄弟发现塌了房子的横梁是被锯断的,其问张平得。张平得要求和母亲见面,见面后张平得承认用棍子打了张某某头两下,后其和张平得去公安局投案。

9、证人张某丁、张甲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10、证人张甲丙(村医生)的证言证实:7月1日早上,张平得去诊所说他父亲被砸伤了。其赶到现场,看见房子吊顶塌了,张某某头部有伤,伤情较重。后来跟县医院打了电话,之后听说张某某死了。

11、证人陈某某(主治医生)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入院头部外伤,抢救多日无效,家人放弃治疗出院。

12、汤阴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出诊单证实:7月1日4时38分,接电话称北青村有人受伤,指派二院出车。

13、汤阴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证实:张某某住院抢救情况。

14、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汤阴县菜园镇北青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平得一贯表现良好,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对其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平得出生于1982年5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出生于1959年11月1日。

16、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平得在家人陪同下到菜园派出所自首,供述了其用擀面杖将父亲打死的犯罪事实。

17、视听资料:被告人张平得审讯录像光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