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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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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位某某、王胜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永泉,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李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永泉,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李冬、王争先,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永泉、王某丁犯贩卖毒品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稳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永泉及其辩护人王运涛,被告人王某丁及其辩护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9月份,被告人位永泉到许昌购买冰毒回安阳贩卖,2014年9月24日侦查人员从其姘居的陈某某住处查获冰毒398.29克和含有咖啡因的毒品6.95克。

2、2014年8月份,被告人位永泉先后四次在安阳市何某某住处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和王某冰毒7克。

3、2014年8月份和9月初,被告人位永泉先后两次在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干休所大院门口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丁冰毒3克。

4、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位永泉指使陈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东风路交叉口华联超市门口北约20米一小区门口以37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冰毒0.7克。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在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0.7克冰毒。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位永泉、王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位永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位永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查获的398.29克冰毒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贩卖的10.7克冰毒为犯罪既遂。2、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未以营利为目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8、9月份,被告人位永泉到许昌购买冰毒回安阳贩卖,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从与其姘居的陈某某住处查获冰毒398.29克和含有咖啡因的毒品6.95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并由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位永泉的供述:2014年7月,我跑黑出租时认识一个自称王某某的许昌人,他说许昌有冰毒。8、9月,我先后两次从许昌王某某处购买毒品36000元,买了440克冰毒和160片红色药片,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赚钱。当时开着自己的车牌号为豫ESQ787威志轿车去的许昌。第二次是和王某丁一块去的,我给王某丁说去许昌要账,王某丁不知道到许昌干什么。买回来的毒品放到女朋友陈某某家中。

2、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我和位永泉是老乡,跟位永泉去过许昌两次,第一次是在中秋节前,他去许昌办事让我当司机。第二次是被抓这次,位永泉到许昌要账让我一块去。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和位永泉是姘居关系,昨天晚上十点多,公安来我家搜到的毒品是位永泉放的。

4、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安阳市禁毒委员会毒品样品交接登记本证实: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位永泉和陈某某的住所搜查到带包装冰毒疑似物424.8克,带包装麻古疑似物7.35克。

5、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称重证明及说明证实:从陈某某家中搜查的冰毒疑似物净重398.29克,麻古疑似物净重6.95克。

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理化)字(2014)19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的检验意见: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7、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4)5560号物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证实: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

8、查获毒品的照片证实:从陈某某处查获毒品的情况。

(二)2014年8月份,被告人位永泉先后四次在何某某住处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和王某冰毒7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并由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位永泉的供述:今年8月,卖给“王某的”(王某)和“霞子”(何某某)冰毒4回。第一次是“王某的”打电话让送到东风乡政府家属院1号楼3单元2楼西户,卖了2个500元。后来“王某的”又打过两回电话,“霞子”打过一回电话,都说要冰毒。这三次我把冰毒送到东风乡政府家属院门口,其中两回卖了三个,一回卖了两个,每个都是250元。一个是一小袋冰毒,净重0.7克,共卖给他俩7克冰毒2500元。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今年8月后,我和王某一共向位永泉买过四次冰毒7克,花了2500元,我和王某都吸食了。第一次王某在我家时,打电话让位永泉送两小袋冰毒,王某给了他500元。一个就是一小塑料袋,净重0.7克。过了几天,王某又给位永泉打电话让送三个,王某给我750元在家门口接的货。还有一次也要了位永泉三个,王某让我给位永泉750元。最后一次是我想吸毒了,向位永泉打电话买了两个,给位永泉500元。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4、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位永泉辨认出王某是多次向他购买冰毒的“王某的”、何某某是多次向他购买冰毒的“霞子”,何某某辨认出位永泉是卖给她毒品的“老二”,王某辨认出多次向他出售冰毒的位永泉。

5、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9月25日何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三)2014年8月份和9月初,被告人位永泉先后两次在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干休所大院门口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丁冰毒3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并由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位永泉的供述:一共卖给王某丁2次毒品,共3克300元。第一次于2014年8月,在我住的靛市街干休所门口,王某丁给100元买了1克毒品。第二次于2014年9月初,也在干休所院门口,王某丁给200元买了2克毒品。

2、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我购买过位永泉两次毒品。第一次于2014年8月左右,联系好位永泉,在干休所院花100元买了1克毒品,第二次于2014年9月初,也在干休所院花200元买了2克毒品。这些毒品我都吸食了。

(四)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位永泉指使陈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东风路交叉口华联超市门口北约20米一小区门口以37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冰毒0.7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并由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