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文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永华犯虚假出资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魏永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永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永华及其辩护人王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魏永华注册成立以其和程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股东,程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安阳新供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供联公司),该公司实际由魏永华控制。同年3月30日,魏永华为新供联公司申请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经安阳县、市工信局向上级呈报,河南省工信厅审核,新供联公司同年7月21日获得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格。2009年河南省商务厅下发文件,对获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资格后又新建、改扩建的配送中心,符合营业面积、配送率等相关要求的,给予6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被告人魏永华在得知该信息后,在新供联公司未新建、改扩建配送中心情况下,于2009年8月16日以2007年承建、2008年已竣工的配送中心为申报项目,虚构“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开始兴建配送中心,同年12月30日竣工”等虚假事实,伪造施工单位为安阳晨光公司的竣工报告、监理单位为河南商达工程咨询公司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相关建设用“水泥质量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及各种建筑发票等材料,以新供联公司名义向安阳市商务局、安阳市财政局申请配送中心项目补助资金。安阳市商务局根据新供联公司的申请,以请示报告报至省商务厅、财政厅,后新供联公司获得60万元补助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永华的供述证实:新供联公司由其控制,是“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2009年,其为得到配送中心补助资金60万元,编造竣工时间,虚报面积及投资金额,在公司未开展配送情况下编造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及配送额,伪造竣工报告和相关建筑发票等虚假材料上报至县、市商务局。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供联公司成为“万村千乡”承办企业后,2009年申请60万元配送中心资金补助,按规定已建成的配送中心不能申请该补助,其将新供联的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商务厅,致使该公司以原有的配送中心进行申报并获得该项补助资金。 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新供联公司申报配送中心项目资金,其未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该配送中心在2008年7月已竣工,因省厅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配送中心才能够进行该项目资金的补助,所以新供联公司只能将日期写到成为承办企业之后。 4、证人梁某某、梁某甲的证言证实:晨光建设公司未承建新供联公司配送中心建设工程,也未出具过配送中心竣工报告。 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其为魏永华修建公司办公室及仓库,2008年4月竣工。 6、证人职某某的证言证实:河南高达工程管理公司未担任过新供联公司配送中心工程的监理方。 7、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供联公司实际由魏永华经营控制。 8、新供联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成立的工商信息资料。 9、安阳县商务局出具的“安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汇报”。 10、该公司出具的含虚假内容的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安阳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关于申报该公司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的请示,省财政厅对该公司配送中心资金拨付的相关手续等证据。 二、2011年,商务部门下发文件,对获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资格的企业投资兴建商业中心,具备二级配送功能等要求的,给予乡镇商业中心项目资金补助56万元。被告人魏永华得知该信息后,在新供联公司未投资兴建海金超市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9日虚构“新供联公司于2010年1月投资兴建海金超市,于2011年5月竣工,超市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仓库面积500平方米”等虚假事实,并伪造相关建设发票等材料向安阳县商务局申报乡镇商业中心项目补助资金。安阳县商务局和安阳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在未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对新供联公司的申请逐级向上申报。2012年8月14日,安阳市财政局将新供联公司的该56万元乡镇商业中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安阳县财政局。因商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件被调查,该补助资金未拨付至新供联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永华的供述证实:其编造虚假申报材料并找了些显示新供联投资兴建海金超市的票据进行申报。该笔56万元补助资金已拨付到县财政局,但未实际领到。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新供联公司上报了对海金超市的投资建设票据等,省财政厅给该公司下拨56万元补助资金,但该款仍在县财政局。 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该企业申报材料各方面都符合条件,但实地验收时发现营业面积、配送仓库面积都不符合。 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供联公司未给海金超市提供投资。 5、新供联公司申报永和海金超市为乡镇商业中心的材料。 6、安阳市商务局对该项目验收报告和拨付资金通知。 三、2010年,安阳市商务局为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成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年底农家店覆盖率达到90%的要求,安排新供联公司筹备成立新公司,担任市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魏永华注册成立安阳惠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惠万家公司)。4月18日,魏永华以惠万家公司申请“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8月10日,该公司获得承办企业资格。 2011年9月,商务部门对符合“从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家电卖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家电经营品种3种以上、能提供完善售后服务、在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家电下乡经销网点备案”等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给予44万元网络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被告人魏永华得到该消息后,在惠万家永华超市及新供联海金超市均不是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未销售过家电下乡产品的情况下,虚构两个超市系“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商业中心,进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等虚假事实,以新供联公司和惠万家公司名义向商务部门申报该补助资金,并采取临时购进少量下乡家电产品摆放到超市的手段,应付上级检查。后新供联公司及惠万家公司各获得网络建设补助资金44万元,共计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