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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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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汪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03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 辩护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一终字第103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

辩护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某不服,以“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歆梅

审 判 员  高 源

代理审判员  杨如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