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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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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现青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系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某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200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女,201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女。

陈某乙、陈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都某某,系二人之母。

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现青,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

辩护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现青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宋某某、都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稳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宋某某、都某某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王瑞庆、被告人孙现青及其辩护人尤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晚22时左右,在安阳市一租房处内,陈某丁酒后与邻居孙现青发生口角,后陈某甲、陈某丁等人到孙现青家中闹事,并与孙现青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孙现青用水果刀将陈某甲捅伤,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某甲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刺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现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孙现青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76798.65元。

被告人孙现青对用刀捅伤陈某甲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其是防卫过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现青系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现青、被害人陈某甲及陈某戊同在安阳市租房居住,系隔壁邻居。2014年1月18日晚8时左右,与陈某甲等人同在陈某戊家喝酒的陈某丁酒后到楼梯口解手,被路过的孙现青发现阻止,陈某丁与孙现青发生争执,陈某戊、陈某甲等人将二人劝开。孙现青回自己家中,陈某丁也因此离开陈某戊家中。陈某丁因心中气恼,让程某某与其一起返回陈某戊家中,要找孙现青说事。陈某甲、陈某戊伙同陈某丁、程某某等人一起到孙现青家叫门,已经睡觉的孙现青被叫醒后开门,陈某戊等人与孙现青互殴、陈某丁与孙现青的妻子栗某某互殴,程某某及都某某(陈某甲的妻子)、程某甲(陈某戊的妻子)将双方拦开。程某某和陈某丁离开现场,陈某戊被都某某、程某甲劝离,陈某甲和孙现青进入孙现青家中后再次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孙现青从床边的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陈某甲捅伤,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某甲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刺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现青的妻子栗某某、被害人陈某甲的妻子都某某分别报警,孙现青知其妻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走,经讯问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现青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安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证实,栗某某、都某某分别电话报警。

2、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8日,龙祥分局接报警后赶赴现场。经了解,两租房户因纠纷引起打架,有人受伤在医院救治,现场有一男性嫌疑人和一把小刀,民警将该刀提取一并移交龙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处理。

3、安钢职工总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陈某甲左侧胸部刀刺伤后意识障碍,呼吸心跳停止半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4、(安)公(物)鉴(尸检)字(201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记录及照片,陈某甲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刺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尸检记录:左胸部腋前线平第五、六肋间处可见一2cm×0.3cm的斜形创口,深达胸腔,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左臀部外侧可见一1.3cm×0.2cm的创口,右臀部外侧可见一1cm×0.2cm的创口,均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创深达肌层。

5、安阳市公安局公(安阳)鉴(DNA)字(2014)146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经检验送检的楼梯北院子地面上的血迹拭子,楼梯第一阶上的血迹拭子,现场门口南侧走廊地面上的血迹拭子,皮门帘西起第二条外侧上的血迹拭子,皮门帘西起第三条内侧上血迹拭子,现场室内地面上的血泊拭子,现场地面上的成趟滴落状血迹拭子,床单上的血迹剪片,孙现青秋衣左胸处血迹剪片,孙现青皮裤左侧膝盖处血迹剪片,孙现青右脚血迹拭子,陈某甲上衣血迹剪片,水果刀刀柄拭子与陈某甲(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2849×1019。

送检的现场室内地面上的烟蒂与孙现青(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2220×1018。

6、安阳市公安局公(安阳)鉴(DNA)字(2014)123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经检验送检的现场房门南侧地面上的血足迹拭子、双人床东侧地面上的血足迹拭子、双人床北侧地面上的血足迹拭子、现场房门北侧地面上血足迹拭子、现场二层走廊运动鞋底血液迹拭子与公(安阳)鉴(DNA)字(2014)46号鉴定书中12号检材陈某甲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2849×1019。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安阳市孙现青租房处。院内过道西侧、楼梯北侧的地面上有一片擦拭状血迹;楼梯北侧院子地面上及楼梯第一台阶上有一片擦拭状血迹。北屋二层共四个房间,东起第二个房门为受害人陈某甲租房处,第三个房门为孙现青租房处。

二楼走廊有一只黑面绿底运动鞋,为左脚穿用,鞋底前掌处沾有血迹。孙现青租房处房门东框有一片滴落状血迹,在该片血迹上有一带血穿鞋足迹,为右脚所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