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原海鑫广场南侧大院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小米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76元。 二、2015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原海鑫广场卖衣服处盗窃一女孩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02元。 三、2015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义乌商贸城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42元。 四、2015年2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义乌商贸城内盗窃被害人程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772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原海鑫广场南侧大院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白色小米三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76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在海鑫购物广场南门口附近时发现口袋里白色小米三手机被盗的陈述,证人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关于住处的十二部手机是麦麦提·马木提偷后放置的证言,证人马某某·某某某关于其从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得知麦麦提·马木提自认偷了四部手机的证言,从麦麦提·马木提等人住处扣押小米牌、OPPO牌等十二部手机的扣押清单,王某某领取小米手机的证明,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5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原海鑫广场卖衣服处盗窃一女孩白色华为Che2-t100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02元。现该手机已被公安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暂无法落实被害人的情况说明,从麦麦提·马木提等人住处扣押华为牌、小米牌等十二部手机的扣押清单,鉴定价格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5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义乌商贸城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42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胡某某关于其从义乌商贸城1号门出来后发现口袋里R829T型号白色OPPO手机被盗的陈述,从麦麦提·马木提等人住处扣押小米牌、OPPO牌等十二部手机的扣押清单,胡某某提供的被盗手机票据,胡某某丈夫王某甲领取OPPO手机的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5年2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市文峰区义乌商贸城内盗窃被害人程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772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程某某关于其从东门进入义乌商贸城后发现大衣右手兜里的银白色苹果5S手机被盗的陈述,从麦麦提·马木提住处扣押苹果牌、OPPO牌等十二部手机的扣押清单,程某某提供的被盗手机票据,程某某的父亲程某甲领取苹果5S手机的证明、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实施扒窃四起,盗窃四部手机总价值为6492元,现被盗手机均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麦提·马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涉案白色华为Che2-t100手机予以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现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