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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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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有全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有全,男,1944年9月2日出生。 辩护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有全,男,1944年9月2日出生。

辩护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有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发现案件证据需要补充侦查,2015年2月26日向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2015年2月27日向市中院申请办理了延期审理手续,2015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代理检察员龙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有全及其辩护人郭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份,被告人莫有全去北京闹访,林州市城郊乡桑园村党支部书记侯某某去接时,莫有全扬言不给2000元钱就不回林州,在给莫有全做了两天的劝说工作后,莫有全还是不回家,到第三天,为了使莫有全不再上访,侯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2000元现金。

二、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莫有全在城郊乡政府乡长赵某办公室大声吵闹,并骂乡干部李某某,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莫有全去北京上访,林州市城郊乡干部杨某某和李某甲去北京接莫有全,莫有全说其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其钱其就不回去,莫有全开始要5000元钱,对莫有全进行劝说,莫有全还是说不给钱就不回来,没办法,李某甲被迫给了莫有全300元钱,莫有全才跟杨某某、李某甲返回。

四、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莫有全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闹访,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郭某某去接时,莫有全扬言不给3000元钱就不回家,在对莫有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后,莫有全还是不回家,为了使其不再因闹访给林州增加负面影响,郭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1000元钱。

五、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莫有全在林州市少刑庭大办公室对张某某进行辱骂,造成同在该办公室办公的赵某某、郭某甲等人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六、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莫有全再次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闹访,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某某劝访莫有全时,莫有全扬言不给1000元现金就不回来,迫于让莫有全回来的压力,张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1000元现金。

七、2014年1月份河南省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莫有全去省高院闹访,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常某某去劝莫有全时,莫有全不回来,并说其来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钱就不回来,常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1000元现金。

八、2014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莫有全到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办公室,无故对其进行辱骂,并追着王某某辱骂到检察院党组会议室,并在会议室继续辱骂,造成会议时间推迟,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九、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莫有全到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找王某某,因王某某不在办公室,莫有全就在办公室门口吵骂王某某。

十、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莫有全去北京上访,林州市城郊乡干部白某某和仇某某去北京接莫有全,见到莫有全后,劝莫有全一块回来,莫有全不回来,并说不给其两万元钱其就不回去,如不答应,其就要去天安门找习近平。

十一、2014年4月22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申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等人在控申接待室接待莫有全,询问结束后,让莫有全核对笔录,莫有全拒不签字,并将询问笔录装在身上拒不返还,工作人员多次对莫有全做劝说工作,其仍不返还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带出检察院门外,当天莫有全还在接待室及检察院内大声吵嚷、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莫有全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莫有全犯窝藏罪的判决书、裁定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有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莫有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指控第一起犯罪不能认定,2011年其还在新乡服刑;其去北京、郑州上访是被逼所致,到检察院和法院反映问题没有辱骂吵闹,没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没有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收到的钱都是应该得到的,是他们主动给的,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莫有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起诉书所列11起犯罪行为,都是事出有因,都是因为国家机关某项作为造成了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的心理感受而采取的上访救济措施,莫有全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证明莫有全存在“强拿硬要”和“破坏社会秩序”事实的证言均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系年过七十的老年人,无论是“无理上访”还是到某单位“闹事”都是独自一人,未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手段,本人无能力实施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强拿硬要行为,无法使本案受害人产生恐惧而交付财产。综上所述,被告人莫有全无寻衅滋事犯罪故意,未实施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强拿硬要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7日,被告人莫有全申请新建住房,向林州市城郊乡桑园村村委会暂交房基地款1500元,因上级不允许,不办批示,该村没办法调整土地,村委会研究决定退还莫有全缴纳的1500元,建议莫有全在老宅拆旧翻新。被告人莫有全不服,2013年3月14日上访,2013年4月24日,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对莫有全上访反映宅基地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同意桑园村村委会处理意见,告知莫有全如不服,可以在2013年5月24日前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否则,视为放弃复查权利。莫有全未申请复查,莫有全以要求解决宅基地问题为由到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北京多次上访。莫有全因犯窝藏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号莫某某出监后以帮助莫有全出狱为由骗取莫有全妻子崔某某4100元,2008年4月,林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莫某某拘役六个月,限期退还崔某某4100元,莫某某未退还;林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魏某某故意伤害莫有全之子莫某甲刑事案件期间,于2008年8月24日告知莫某甲(成年,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押,后被判处死刑)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莫某甲表示只委托其父莫有全(当时因涉嫌窝藏罪在押),本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2009年6月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莫有全有期徒刑四年,莫有全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有全未依法申诉,以此为由到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林州市人民法院多次辱骂工作人员,扰乱了单位办公秩序,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等地多次上访,上访期间,对接访人员多次硬要钱财共计5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