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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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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焕故意伤害、曹香菊窝藏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刚焕,男,出生于1954年12月27日,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1月6日被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刚焕,男,出生于1954年12月27日,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1月6日被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2月19日再次被偃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经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刚焕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洛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刚焕有期徒刑十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令被告人曹刚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151.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刚焕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铁某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2013年6月10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撤回对曹刚焕、曹某某案的起诉。我院于2014年4月23日裁定准许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被告人曹刚焕以原裁定准许撤诉不当,应对其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2014年8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我院裁定。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4日以偃检刑诉(2014)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刚焕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某犯窝藏罪,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20日,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移送了补充的新的证据材料。偃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做出(2015)偃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刚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曹刚焕、曹某某系兄妹关系。199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刚焕与偃师市大口乡铁村的焦某某在偃师市大口乡牛心山奶奶庙内产生矛盾,曹刚焕对焦某某实施殴打,致伤焦某某。后焦某某被其丈夫铁某甲接回家中,先由村医铁某丙给予治疗,因病情严重于1995年12月31日送到偃师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系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肠破裂死亡。曹刚焕作案后外逃。2007年到2011年8月间,曹刚焕多次到被告人曹某某家的老宅子居住,曹某某明知曹刚焕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居住处所,帮助其逃匿。

2011年11月6日,曹刚焕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火车站被偃师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偃师市公安局刑警队立案报告表、偃师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1995年12月31日接奶奶庙马随丑报案,称95年12月26日上午12时-13时许,大口乡草寨村曹刚焕跑至牛心山奶奶庙,将焦某某叫至正殿前广场让焦下山,焦不允发生矛盾,脚踢殴打焦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1996年1月1日13时40分到14时50分,公安人员对牛心山奶奶庙进行了现场勘查。

2.立案决定书,证明偃师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5日决定对曹某某涉嫌窝藏一案立案侦查。

3.偃公(1996)尸检字第00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记载:通过检验,焦某某胸腹部及背腰部未见表皮损伤,肠系膜有一6.5*3.5cm破裂,大网膜有一8*5cm出血,结肠有一0.8*0.6cm穿孔,肠内容物溢入腹腔,分析认为其系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肠破裂死亡。结论:焦某某系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肠破裂死亡。

4.偃师市公安局技术室补充说明:1995年12月26日12时许,焦某某被曹刚焕打伤,当时感到腹痛,但因山高路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到5天后才送到偃师市人民医院,抢救很短时间即宣布死亡。解剖照片可见焦某某结肠有一0.8*0.6cm破口,肠内容物溢入腹腔,因肠内有大量细菌可引起弥漫性腹膜炎,病菌及其分泌的毒素被吸收到血液里引起全身感染而死亡。

5.偃师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焦某某死亡原因的技术分析:焦某某受伤时系冬季,衣着较厚,其腹部皮肤、肌肉软组织较多,较柔软,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时,不易形成皮肤表面损伤;钝性外力作用可致肠破裂,引起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死者受何种钝性外力作用需结合案件调查材料,其损伤在拳打、脚踢或摔跌等情况下均可形成。

6.抓获证明,2011年11月6日偃师市公安局侦查员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火车站将曹刚焕抓获。

7.2011年12月21日曹刚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对在曹某某老宅的辨认照片。

8.被害人焦某某之子铁某某控告材料和证言,证明1995年12月份一天上午,其母亲焦某某在大口乡牛心山庙上因琐事和大口乡曹寨村曹刚焕发生纠纷,听其母亲说曹刚焕将她打伤。过了三四天,其母亲不治死亡,案发后曹刚焕跑了。

9.被害人焦某某丈夫铁某甲证言,证明1995年年底的一天,张挺给其捎信说叫拉上架子车把妻子焦某某接回来,人在庙上躺着。见面后其问她咋了,她说刚焕叫她一块去曹寨刚焕的家,她不去,刚焕就用脚踢她小肚子,踢住后在庙上躺了二、三天,刚焕看势不对就跑了。到家后叫医生铁某丙来看,说老严重,赶紧输液,到第二天赶紧把人拉到县医院,到医院人都不中了,医生说是肠子断了。

10.被害人焦某某之子铁某乙证言,那天听村里人说其母在山上被打伤了,到晚上11点左右,其父用架子车把其母拉回来了,其母说在山上被大口乡曹寨的曹刚焕打伤了,打伤后在山上两天才让别人给家捎信。拉回来整晚上她都说肚子痛,不断地吐血,尿的也是血。第二天把其母送到偃师医院治疗,其母死亡。

11.证人张某某(白鸽)证言,其回到庙上大约是下午,刚进庙里,见刚焕正在大殿门前牌坊靠西那对巧枝拳打脚踢,当时刚焕手里没拿东西,把巧枝打的在地上滚,其和随丑媳妇都在一边看。后来没过几天听说巧枝死了,以后再没见过刚焕。

12.证人姜某某证言,当时其和刚焕、焦某某、白鸽等人都在庙上,刚焕可能想叫巧枝跟他一块出去,不知因为啥,二人在庙上大殿前打起来,刚焕踢巧枝了几脚,具体踢住哪了记不清。打完后巧枝在庙上躺了二、三天,巧枝丈夫圈把她背走了。后来巧枝死了,刚焕跑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