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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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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智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智强,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户籍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智强,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户籍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宏、代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吕智强在涧西区花卉博览中心“祥玉斋”店铺经营期间,先后从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批发市场购买象牙制品(手镯、项链等)、红珊瑚制品和大型猫科动物牙齿放在其店铺欲出售。同年5月,公安机关在店铺将涉案制品查获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涉案制品分别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象牙制品,价值为10208元;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红珊瑚制品,价值为1400元;至少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大型猫科动物牙齿。涉案制品价值共11608元。

被告人吕智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智强的供述、证人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制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吕智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智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智强在出售涉案制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智强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智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涉案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