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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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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红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星,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汝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红星,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汝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宜阳县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红星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宏、代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红星与刘红彬、刘新政、刘志国(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豫C3D757号、豫CH9869号面包车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绿都悦府建筑工地盗窃扣件约2975个,后销赃得款约8030元。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13387元。

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红星与刘红彬、刘新政(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豫C3D757号、豫C0B277号面包车窜至洛阳高新区米兰印象建筑工地盗窃扣件约1600个,后销赃得款约4200元。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7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物品追回并退还。

被告人刘红星认罪,对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刘红星与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证明、被告人刘红星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星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205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红星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和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对此情节量刑时亦予以考虑。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红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