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盼盼,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盼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莉、代检察员苏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杨盼盼驾驶豫CTP90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茹凹村西新二街由西向东倒车行驶至茹凹二号台区南干线03-2线杆东侧19.8米处时,遇被害人韩某某在该处玩耍,由于被告人杨盼盼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使小型越野客车后部右侧与被害人韩某某肢体相撞,小型越野客车右后轮胎及右前轮胎挤压被害人韩某某肢体,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盼盼驾驶豫CTP900号小型越野客车载被害人韩某某去医院抢救,并能够如向公安机关实供认罪行。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盼盼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杨盼盼赔偿被害方损失310000元,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杨盼盼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洛阳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杨盼盼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杨盼盼的供述、证人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杨盼盼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盼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盼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①被告人杨盼盼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②被告人杨盼盼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补偿义务,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盼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兰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